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紡織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紡織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45號
1993年8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紡織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紡織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

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

 

中國紡織總會機構組建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紡織工業部,組建中國紡織總會。

一、總會的性質及職能轉變

中國紡織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授權對全國紡織行業進行行業管理,重點是「搞好行業規劃,實施行業政策,進行宏觀指導和為企業提供服務」,把總會逐步辦成真正的行業協會。

與原紡織工業部比較,總會弱化了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加強了為企業服務、溝通政府與企業關係的職能。一是在原紡織工業部已下放紡織企業、實行政企脫鈎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總會與原紡織工業部直屬生產和經營性企業脫鈎,真正轉向行業的宏觀管理和協調。二是計劃生產管理方面,不再組織實施生產、基建、技改年度計劃;不再負責基建、技改項目國家統配的設備和材料的分配;不再直接管理紡織行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項任務。保留了協助有關綜合部門審查基建和技改項目,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匯和中央化工外匯進口的紡織原材料分配方案;授權制訂國家分配的化纖、羊毛紡織原料的分配計劃;加強了對國內外市場調研預測,開展諮詢服務及各種形式的促銷活動。三是資金管理方面,下放了企業的財務管理權,加強了運用經濟槓桿調整行業結構的參與和建議職能。四是專業管理方面,下放了對化纖工業、紡織技術裝備的直接管理權,包括負責編制並實施年度生產計劃、原材料需求計劃、主要物資分配方案等具體事宜。五是人事勞動方面,從原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改為對仍歸總會管理的直屬單位的黨政一把手的任命;下放了對直屬單位招工和職工工資的直接管理權。六是強化了調查研究的職能,及時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動態和傾向性問題,並提出建議;加強了行業信息和統計工作,發布紡織行業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提出紡織工業生產、建設、技術改造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草案。協助有關綜合部門審查由國家審批的紡織行業基建和技改項目。

(二)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提出紡織工業的行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的建議。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匯和中央化工外匯進口的紡織原材料的分配方案, 經國家批准,授權總會予以落實。授權制訂屬於國家分配的化纖、羊毛紡織原料的分配計劃並予以落實。參與制訂棉花分配計劃。

(三)提出運用價格、稅率等經濟槓桿調整行業內部結構的建議。參與制定紡織原料的價格、稅收、信貸政策。組織協調企業辦理進口紡織原料臨時減征進口稅的有關申請工作。

(四)研究提出紡織工業技術進步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紡織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授權組織協調紡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攻關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審定與推廣,以及重大技術裝備引進和國產化工作。

(五)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組織擬訂紡織行業的法規,經國家批准後,授權總會監督執行。制訂紡織行業的技術經濟標準和規範。

(六)提出紡織品進出口方針、政策的建議。根據有關政府部門的授權參與雙邊和多邊紡織品貿易談判,落實有關紡織行業的政府間和國際經濟組織間的科技和經濟合作協議。組織紡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的合作與交流。審核報批紡織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

(七)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授權監督檢查大型骨幹紡織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管理總會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原紡織工業部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八)開展紡織行業的調查研究、市場預測。匯集整理、綜合分析行業信息與統計。發布紡織行業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開展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九)研究紡織行業在發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十)負責直屬單位的管理、指導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紡織行業主管單位進行行業指導。對紡織行業的社團組織進行指導和服務。

(十一)承擔國務院授權的其他事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能,總會機關共設十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會長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研究提出紡織行業政策法規的建議。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等項工作。

(二)規劃發展部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研究提出紡織工業生產、建設、技術改造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研究提出由國家審批的紡織行業基建和技改項目的審查意見。提出紡織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的建議。提出年度中央列名外匯和中央化工外匯進口的紡織原材料的分配方案,經國家批准後予以落實。制訂紡織行業的基本建設標準和規範。負責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

(三)經濟貿易部

提出紡織品進出口方針、政策的建議,參與雙邊和多邊紡織品貿易談判。授權制訂屬於國家分配的化纖、羊毛紡織原料的分配計劃並落實,參與制訂棉花分配計劃。負責產品質量監督,開展紡織行業的調查研究、發布信息。負責體制改革工作。審核並報批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對紡織行業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進行指導和服務。

(四)科技發展部

研究提出紡織工業技術進步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紡織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授權組織協調紡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攻關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審定、推廣。制訂紡織行業的技術經濟標準和規範。

(五)經濟調節部

研究運用經濟槓桿調整行業內部結構的建議,參與制定紡織原料的價格、稅收、信貸政策。組織協調辦理進口紡織原料臨時減征進口稅的有關申請工作。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授權監督檢查大型骨幹紡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

(六)人事勞動部

負責總會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負責行業人事統計和直屬院校畢業生分配。研究和指導行業的勞動工資工作。

七)國際合作部

擬訂和執行有關紡織行業的政府間和國際經濟組織間的科技和經濟合作協議,組織紡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合作與交流,以及外事工作。

(八)技術裝備部

根據紡織工業發展方向提出對機電行業的要求,提出紡機規劃。授權組織協調列入國家計劃的重大裝備技術項目的引進和國產化工作。負責紡機、紡器產品的質量監督和紡機進口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

研究擬訂紡織行業教育方針、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聯繫直屬院校,提出紡織院校專業教學工作和行業職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十)機關黨委

負責總會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後勤服務機構、老幹部管理服務機構以及紀檢、監察、審計等派出機構的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因安置分流人員而組建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中國紡織總會機關事業編制二百八十名。總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四名。總會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共為二十九名,稱部門主任、副主任(正副司局級。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

五、其他有關事項

為了促進總會搞好機構改革的試點,實現平穩過渡,在

經費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一)總會人員為事業編制。作為過渡,總會機關行政經費為國家全額撥款,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

(二)原紡織工業部直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經費,以及每年撥給原紡織工業部的外匯額度、科研經費等,保持原基數不減,渠道不變。離退休幹部享有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同等待遇。

(三)原紡織工業部在儀徵化纖工業聯合公司、深圳華聯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華東紡織聯合公司、中國華誠財務公司和華誠紡織聯合公司的股權轉移給總會,股息歸總會。   

(四)以中國紡織機械集團總公司上交財政利潤中返還原紡織工業部的比例為標準,繼續由財政部撥給總會相應的經費。

(五)除儀徵化纖工業聯合公司經國務院特批可作為總會的直屬企業外,原紡織工業部的直屬企業均劃歸中國紡織品集團公司(籌)和中國絲綢集團公司(籌)。這兩個集團公司均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紡織總會脫鈎。該兩個集團公司的組建過程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紡織總會應給予積極支持。

(六)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由總會管理。今後只有成為總會會員的紡織企業,才能向有關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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