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輕工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輕工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58號
1993年9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輕工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輕工總會機構組建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中國輕工總會機構組建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輕工業部,組建中國輕工總會。

一、總會的性質和職能轉變

中國輕工總會(以下簡稱輕工總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授權輕工總會對全國輕工行業進行行業管理,重點是「搞好行業規劃,實施行業政策,進行宏觀指導和為企業提供服務」,把輕工總會逐步辦成真正的行業協會。

與原輕工業部職能比較,輕工總會要弱化、轉移和下放直接管理職能,加強行業指導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能。弱化、轉移、下放的職能主要是:在原輕工業部已下放輕工企業、實行政企脫鈎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輕工總會與原輕工業部直屬生產和經營性企業脫鈎,真正轉向行業的宏觀管理和協調;不再組織實施生產、基建、技改年度計劃;不再負責基建、技改項目國家統配設備、材料的分配;將輕工行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項任務中的技術性、服務性的工作,轉移給有關事業單位;下放企業財務管理的自主權;從原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改為對仍歸輕工總會管理的直屬單位一把手的任免;下放直屬單位招工、工資分配等直接管理職能。強化的職能主要是:國內外市場調研預測,參與培育市場,編制輕工業投資指南;參與運用經濟槓桿調整行業結構;調查研究,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反映輕工行業重要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加強行業信息統計工作,發布輕工行業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開展諮詢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檢查、監督輕工重點骨幹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提出輕工業生產、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協助有關綜合部門審查由國家審批的輕工行業基建、技改項目。

(二)根據國家的經濟方針和產業政策,提出輕工業的行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的建議。根據授權,制訂屬於國家統配的輕工生產所需物資及其外匯額度的分配計劃並予以落實。

(三)提出運用價格、稅率等經濟槓桿調整行業內部結構的建議。參與制訂輕工原材料及產品的價格、稅收、信貸政策。組織協調企業辦理進口輕工原材料臨時減征進口稅的有關申請工作。

(四)依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組織制訂輕工業法規草案,經國家批准下達後,根據授權監督實施。制訂輕工行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指導輕工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五)提出輕工業技術進步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輕工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根據授權,組織協調輕工業重大科研項目技術攻關、重大科研成果審定與推廣、重大技術裝備引進和國產化工作。

(六)組織制訂輕工產品國家標準草案,經國家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組織制定輕工產品行業標準和實施質量監督,根據授權,負責重要輕工產品的質量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發放輕工出口產品生產質量許可證。按國家下達的計劃,根據授權,組織發放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對輕工行業檢測中心(站)進行業務指導。

(七)提出輕工產品進出口方針、政策的建議。根據有關政府部門的授權,參與雙邊和多邊輕工產品貿易談判,落實有關輕工業的政府間和國際經濟組織間的科技和經濟合作協議。組織輕工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審核並報批輕工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

(八)指導輕工集體經濟的發展。協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輕工集體經濟的有關問題。

(九)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監督檢查輕工行業大型骨幹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管理輕工總會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原輕工業部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匯集整理、綜合分析行業信息與統計。參與培育輕工市場,開展市場預測,發布輕工行業的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提供諮詢服務。編制輕工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反映輕工行業在發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十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輕工業主管單位進行行業指導。管理輕工總會直屬單位。對輕工業全國性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進行指導和服務。

(十二)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輕工總會機關設十二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會長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輕工業政策、法規的建議。指導輕工行業法制建設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新聞、保衛保密、機關財務、房產及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發展部

提出輕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投資指南,提出輕工行業的政策建議。協助國家綜合部門編制輕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審查輕工業重點基建、技改項目,參與國家重點輕工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基建項目。組織協調輕工業重大技術裝備引進和國產化工作。指導輕工業工程設計管理。

(三)經濟貿易部

提出輕工業年度生產計劃草案,對計劃內輕工產品的生產進行協調。制訂屬於國家統配的輕工生產所需物資及其外匯額度的分配計劃並予以落實。制訂進口輕工原材料臨時減征進口稅的分配計劃。組織輕工軍工配套工作。參與培育輕工市場,發布市場預報,組織推動輕工產品出口。審核並報批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負責體制改革工作。對輕工業全國性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進行指導和服務。

(四)科技發展部

提出輕工業技術進步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輕工業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科技項目指南和年度計劃草案。協助有關部門初審和組織實施國家輕工重大科技計劃。安排輕工科技三項費用,組織協調輕工業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攻關,進行科技成果審定,推動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開發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指導輕工科技工作。

(五)質量標準部

組織制訂輕工產品的國家標準草案,經國家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組織制訂輕工產品行業標準和實施質量監督,負責重要輕工產品的質量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發放輕工出口產品生產質量許可證。按國家下達計劃,組織發放輕工產品生產許可證。對輕工行業檢測中心(站)進行業務指導。指導輕工計量工作。

(六)經濟調節部

提出運用價格、稅率等經濟槓桿調整行業內部結構的建議。參與制訂輕工原材料及產品的價格、稅收、信貸政策。組織協調企業辦理進口輕工原材料臨時減征進口稅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大型骨幹輕工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管理輕工總會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指導輕工行業財務價格工作。

(七)國際合作部

落實有關輕工業的政府間和國際經濟組織間的科技和經濟合作協議。組織輕工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人才、貿易等合作與交流以及外事工作。

(八)人事教育部

負責輕工總會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職稱評定。負責輕工總會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指導輕工行業勞動工資工作。研究制訂輕工行業教育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組織和指導輕工業各類人才培訓與交流。指導輕工院校工作。

(九)集體經濟部

負責提出輕工集體經濟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監督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時反映並協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輕工集體經濟的有關問題。指導輕工集體經濟的發展。

(十)食品造紙部

負責食品、製漿造紙等行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做好行業規劃、行業政策、行業標準、行業信息統計等基礎性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為企業提供服務。

(十一)行業管理指導部

調查研究和協助解決行業發展中的共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指導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為行業協會提供服務,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輕工總會機關及在北京地區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群工作。指導輕工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信息統計工作由中國輕工業經濟科技信息中心承擔。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輕工總會機關事業編制為三百名。其中,設會長一名(正部級),副會長四名(副部級)。總會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共為三十五名,稱部門主任、副主任(正副司局級。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有關事項

為了促進輕工總會搞好機構改革試點,實現平穩過渡,明確以下幾點:

(一)國家有關部門對原輕工業部下達的資金、經費、投資、物資、外匯等,改對輕工總會,原有渠道、基數和優惠政策不變。

(二)作為過渡,輕工總會機關行政經費為國家全額撥款,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輕工總會離退休幹部享有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同等待遇。輕工總會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是否享有國家公務員同等待遇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確定。

(三)輕工總會擬新建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可予同意,由輕工總會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四)輕工總會應儘快提出原輕工業部直屬生產和經營性企業同輕工總會脫鈎、輕工總會組建與人員分流方案,上報批准。脫鈎後,其投資權益、應獲股息,財政部應予以照顧。中國輕工物資供銷總公司,繼續保留由國內貿易部、輕工總會雙重領導以國內貿易部為主領導的體制,利益分配關係的調整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輕工總會和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暫保持合署辦公的形式,總社獨立開展社務和經濟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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