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30號
2003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黨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劃入的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組織協調會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文檔、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部(研究局)。

擬訂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銀行業法律諮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調查研究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對銀行業發展的政策提出建議;按照統一部署,組織實施銀行業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負責重要會議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編發有關信息和簡報。

(三)銀行監管一部。

承辦對國有商業銀行等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負責對有關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四)銀行監管二部。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負責對有關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銀行監管三部。

承辦對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等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負責對有關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期貨和保險類除外)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訂監管規章制度;負責對有關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存款類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規範合作金融機構管理,研究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訂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監管等制度,對其風險情況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訂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範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八)統計部。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匯總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財務、信貸信息,並報送財政部;擬訂有關統計制度;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數據庫及信息系統的建設。

(九)財務會計部。

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工作,負責編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國際部。

承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際金融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等金融組織的官方聯繫及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一)監察局(紀委)。

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十二)人事部(黨委組織部)。

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三)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

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四)群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十五)監事會工作部。

負責承辦監事會的具體管理工作。擬訂監事會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監事會檢查報告的覆核和報送工作;負責監事會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事業編制為450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要遵循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互相補充、互相促進和信息實時共享的原則,通過制定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建立互相配合的機制。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一級設監管局,地(市)一級設監管分局,縣(市)一級視監管對象和任務設置必要的辦事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設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派出機構及其編制另行核定。

(三)信息中心、培訓中心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及其編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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