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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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4〕29號
2004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


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4〕2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4年政府採購制度實施範圍擴大到中央國家機關所有二級預算單位。為了執行好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財政部、集中採購機構和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抓緊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程序,並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好各項規定。凡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切實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確保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三日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1.貨物類。空調機、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印刷設備、PC服務器、網絡設備、程控交換機(國務院系統)、電話機(國務院系統)、投影儀(國務院系統)、炊事設備(國務院系統)、建築裝飾材料(國務院系統)、電梯、起重機、鍋爐、辦公家具、汽車(轎車、越野汽車、麵包車、大客車)、摩托車、傳真機(國務院系統)、掃描儀(國務院系統)、攝影攝像器材(國務院系統)、複印紙(國務院系統)、監控設備(不含交通管理監控設備,國務院系統)。

  2.工程類。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裝修(在京單位)。

  3.服務類。汽車維修(在京單位)、汽車保險(在京單位)、規定的印刷項目(在京單位)、計算機通用軟件、規定的會議服務、汽車加油(國務院系統)、工程監理(國務院系統)。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採購。

  1.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蓄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航測設備、消防設備、警察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裝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救助船舶和直升機、港務監督巡邏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2.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繕和裝修工程。

  3.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採購限額標準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其中,200萬元以上工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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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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