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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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5〕24號
2005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5〕2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部門和集中採購機構要認真落實好各項規定,切實提高政府採購效率和質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採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財政部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實行依法採購,確保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目錄項目 適用範圍 適用系統 備註
一、貨物類
計算機 指台式機、便攜機
計算機通用軟件 京內單位 指操作系統、數據庫管理系統、中間件軟件、辦公軟件、防病毒軟件
服務器
網絡設備 指交換機、路由器
掃描儀
投影儀
打印機
攝影攝像器材
程控交換機
電話機
傳真機
複印機
汽車 指轎車、越野汽車、麵包車、大客車
電梯 京內單位
鍋爐 京內單位
空調機
複印紙
辦公家具 京內單位
印刷設備
建築裝飾材料 京內單位 國務院系統 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批量金額在10萬元以上
變配電室設備 京內單位
二、工程類
統一組織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 京內單位
三、服務類
汽車維修 京內單位
汽車保險
汽車加油 京內單位
規定的印刷項目 京內單位
規定的會議服務 京內單位
工程監理 京內單位 國務院系統

  註:表中「適用範圍」和「適用系統」欄中未註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一)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測繪專業儀器設備、消防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設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質檢專用儀器設備、金融系統專用設備及有價單證和憑證、救助船舶和直升機、執法船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二)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

  (三)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採購限額標準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其中,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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