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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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8〕129號
2008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

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

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 〔2008〕12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

  (一)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目 錄 項 目
適用範圍
備  注
一、貨物類
台式計算機
便攜式計算機
計算機通用軟件
京內單位
指直接從市場可以購買的標準軟件等非定製開發的商業軟件
服務器
網絡設備
複印機
文印設備 指速印機、膠印機、數碼印刷機、裝訂機
多功能一體機
打印機
傳真機
掃描儀
投影機
碎紙機
京內單位
攝像機
京內單位
電視機
京內單位
電冰箱
京內單位
複印紙
京內單位
移動存儲設備
照相機 指單台或批量金額在3000元以上
汽車 指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轎車、越野汽車、麵包車、大客車
電梯
京內單位
指單價在10萬元以上
供暖鍋爐
京內單位
空調機 指中央空調、商用空調、民用空調、精密空調
辦公家具
京內單位
指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萬元以上
變配電設備
京內單位
二、工程類
統一組織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
京內單位
三、服務類
汽車維修
京內單位
汽車保險
汽車加油
京內單位
印刷項目
京內單位
指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萬元以上
會議服務
京內單位
指單項會議金額在2萬元以上
工程監理
京內單位
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
京內單位
指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元以上

 註:表中「適用範圍」欄中未註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二)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產品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也可以委託社會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其中涉及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

  (一)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測繪專業儀器設備、消防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及專業攝影器材、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設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質檢專用儀器設備、金融系統專用設備及有價單證和憑證、救助船舶和直升機、執法船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特種車輛(指事先在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監測、消防、醫療、電視轉播、雷達等專業工作的車輛)、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二)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

  (三)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分散採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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