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7號 1998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交通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交通部。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交通部代管的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納入國家司法體系。
2.將出租車管理職能交給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確定管理部門。
(二)劃入的職能。
汽車出入境運輸由交通部管理。
(三)轉變的職能。
1.除國家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項目的立項審查、評估、評優等事項;除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項目的成果鑑定、評審、評獎、推廣等事項。
2.交通行業有關培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等事務性工作,交給有關社會中介機構。
3.交通企業集團二級單位領導班子的調整和企業經營性項目的投資、生產計劃、運輸班期調整等生產經營權交給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交通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交通部設1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部機關工作。組織交通行業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文件;負責值班、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
(二)體改法規司
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結構調整、法制工作;負責行業立法的規劃、組織、協調和行政複議工作。
(三)綜合規劃司
組織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擬定交通行業產業政策、投融資政策;負責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以及利用外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價工作;負責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布局規劃及審查;負責交通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四)財務司
指導交通行業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專項資金、預決算、外匯、信貸以及利用外資有關的財務工作。
(五)人事勞動司
負責部機關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以及部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衛生工作;管理智力引進和對外勞務合作。
(六)公路司
擬定公路建設和道路運輸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維護公路建設和道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監督管理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公路規費稽徵、公路養護、路政、收費公路的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運價政策的擬定和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
(七)水運司
擬定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水路運輸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維護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項目的管理;負責水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水運規費稽徵和國際國內水路運輸、港口、船舶代理、外輪理貨及其他水運服務業的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水路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八)科技教育司
擬定交通行業科技、教育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科研、教育體制改革,負責交通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交通行業標準和計量工作;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成人和職業技術教育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涉外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公安局
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交通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0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7名(含總工程師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維持現狀,待下一步進行深入調查後,作為專題,研究管理體制的改革與職責分工。
(二)關於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沿海(包括島嶼)海域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河(長江、珠江、黑龍江)幹線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實行「一水一監、一港一監」垂直管理體制,由交通部統一領導。合併中央與地方的水上安全監督機構,統一政令、統一布局、統一監督管理;在統一領導體制下,界定有關水域的中央與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檢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與中國船級社實行「局社、政事分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局長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長兼任,實行垂直管理體制。主要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的管理職權。
中國船級社作為社團組織(事業法人),承擔船舶及海上設施的具體檢驗業務。
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務管理局為交通部派出機構,對所在內河行使航運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其中,黑龍江航務管理局在政企分開、減員增效、逐步扭虧的基礎上下放給地方管理。
(三)交通部所屬中遠集團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所屬外運集團合併成立新的集團公司。
合併後的集團公司與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脫離,作為獨立的企業集團,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聯繫。
(四)關於投資管理職能。
待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確定後,再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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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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