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0號
1998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人事部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和組織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職能,民政部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職能,衛生部承擔的公費醫療管理、原國務院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二)劃出的職能。

1.原勞動部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2.原勞動部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衛生部承擔。

3.原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交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三)下放的職能。

國務院原批准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11個部門和單位(鐵道、交通、郵電、煤炭、銀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屬、水利、建築工程、電力)對其所屬企業的養老保險管理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組織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行綜合規劃和指導。

(四)轉變的職能。

1.不再對企業招用職工進行審批,改為依照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管理。

2.不再審核中央新建國有企業定員標準,改為重點調控這些企業的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

3.不再制定企業職工獎懲方面的行政規章,改為制定適用於各類企業的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作為企業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處理勞動關係的依據。

4.不再承擔協調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工資政策的職能。

5.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職業技能標準的擬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教材的組織編寫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6.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的擬定工作由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四)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承擔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12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承辦部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部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部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匯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政務信息;負責部機關的財務、保衛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法制司

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立法規劃,起草、修訂、清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承辦部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險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網絡的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管理中央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匯總編制本部管理的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管理部屬國有資產。

(四)培訓就業司

擬定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全國就業經費的管理規則和中央級扶持生產資金的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國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擬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擬定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擬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和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鑑定的政策;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國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擬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

(五)勞動工資司

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擬定勞動仲裁規則;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定「農轉非」政策;參與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六)養老保險司

擬定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擬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失業保險司

擬定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八)醫療保險司

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擬定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則;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和政策。

(九)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十一)國際合作司

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以及涉外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本部的涉外宣傳工作;組織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十二)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部內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部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工作;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系統幹部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本部人員出國審查、長期出國培訓的管理工作,管理長期出國官員和國際職員;管理掛靠本部的社團組織。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4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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