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4號
1998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衛生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衛生部。衛生部是主管衛生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根據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依靠科技與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對衛生部的主要職能做以下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交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政、藥檢職能:

(1)制訂藥品管理法規並監督實施職能;

(2)制訂和頒布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標準職能;

(3)審批新藥、進口藥品;負責藥品的再評價、不良反應監測職能;

(4)核發藥品、醫用生物製品和生物材料的生產、經營、醫院製劑的許可證職能;

(5)制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職能;

2.將國境衛生檢疫、進口食品口岸衛生監督檢驗的職能,交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口岸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的制定、調整職能,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擬定以及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的發布仍由衛生部負責。

3.醫療保險職能,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轉變的職能。

將衛生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質量控制規範的認證、教材的編寫、專業技術培訓及考試和衛生機構、科研成果、相關產品的評審等輔助性與技術性及服務性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衛生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訂技術規範和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三)研究制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發布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

(五)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

(六)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採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七)研究擬定國家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國家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管理直屬單位。

(八)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組織制訂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九)制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擬定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指導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實現中醫藥現代化。

(十二)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中央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十四)組織調度全國的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定衛生工作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訂部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機關財務、行政事務、新聞和宣傳、資產、房產、信息、統計、檔案管理以及信訪、保衛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人員工資福利標準,指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部機關機構編制和國家公務員管理。負責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和專家管理及領導幹部任免事宜;指導衛生系統全國性表彰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擬定衛生財務管理規章;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組織擬定國家衛生裝備標準,協調國外衛生貸款的利用工作。

(四)衛生法制與監督司

制訂衛生立法規劃,組織協調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的擬定工作。負責衛生行政複議和對衛生執法的監督。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組織制訂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五)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司

研究擬定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研究城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制訂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

(六)醫政司

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擬定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管理法規和服務標準,擬定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採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護。

(七)疾病控制司(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發布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組織調度全國的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擬定國家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確定衛生科技優先發展領域;制定基礎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應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國家重點醫藥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準。擬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和成人醫學教育管理辦法;指導醫學專業學位建設和高中等醫學教育教學工作,指導部屬院校的教學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

組織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有關衛生方面的重大活動;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管理外事行政業務及部機關外事活動。

(十)保健局

負責中央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組織國家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高級外賓醫療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衛生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2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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