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七五」期間立法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七五」期間立法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1987〕22號
1987年4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七五」期間立法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198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名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七五」期間立法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國務院「七五」期間立法規劃

 

一、總 體 設 想
 

(一)「七五」期間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促進社會主義建設、全面改革和對外開放,加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科學性,為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提供法律保障。

(二)「七五」期間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力爭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經濟、行政法規體系。

(三)「七五」期間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草案和國務院發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本規劃的要求擬訂。

(四)「七五」期間的立法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1、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立法條件成熟的,應當及時制定、發布;條件不成熟的,要經過試點總結經驗,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行政法規或者法律。

2、法制統一性的原則。要以憲法為根據,做好有關方面的協調工作,使各項法律、法規之間銜接、配套。

3、民主立法的原則。立法時要廣泛徵求意見,請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參與審議、修改。

4、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立法時要考慮長遠的要求,注意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同時,應當根據體制改革的需要,及時修訂或者廢止過時的法律、法規。

(五)「七五」期間立法工作的重點是:

1、增強企業活力方面的立法;

2、形成和完善市場體系方面的立法;

3、國家實行間接控制方面的立法;

4、涉外經濟方面的立法;

5、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立法。

(六)「七五」期間的立法規劃在年度計劃中具體安排。國務院各部門應當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將本部門下一年度草擬法律、法規的計劃,報國務院法制局;由法制局綜合平衡後,擬訂國務院的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二、關於工商企業組織和活動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工商企業組織和活動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增強企業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的活力這個中心環節,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進一步調整國家與企業、企業之間、企業內部的各種關係,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一)明確企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原則,擬制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商業法》、《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進一步鞏固和完善企業的各種經濟責任制,擬制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條例》、《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租賃經營條例》、《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條例》等法規。

(三)促進企業的橫向聯合,擬制定《關於企業橫向聯合的規定》、《關於發展企業集團的暫行規定》等法規。

(四)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管理,擬修訂《經濟合同法》,制定《經濟合同管理條例》等法規。

(五)推行破產制度,擬制定《企業破產法》的配套法規。

(六)完善行業管理制度,擬制定《行業管理條例》等法規。

(七)推動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擬制定《標準化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法》、《企業技術改造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關於財政、金融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財政、金融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適應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國家對經濟運行的間接控制能力,為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和在平等基礎上開展競爭創造條件。

(一)財政方面

1、促進稅收體制改革,擬制定《工商企業所得稅條例》、《資金稅條例》、《工資、獎金調節稅條例》、《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擬修訂《土地使用稅條例》、《建築稅條例》等法規。

2、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管理,擬制定《關於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預決算條例》等法規。

3、加強對企業財務的管理,擬制定《成本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財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金融方面

1、加快建立金融市場,擬制定《債券管理條例》、《資金拆借管理辦法》、《民間貸款管理辦法》、《抵押貸款辦法》、《票據管理條例》等法規。

2、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擬制定《流動資金管理條例》、《利率管理辦法》、《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等法規。

3、完善金融管理體系,擬制定《信託投資機構管理規定》等法規。

4、加強對外匯的管理,擬修訂《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5、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擬制定《機動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規定》等法規。

6、在上述單行法規實施一個時期以後,待條件成熟,制定《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四、關於計劃管理和經濟監督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計劃管理和經濟監督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搞活」的精神,促進計劃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強經濟監督,以保證各種經濟活動沿着健康的軌道運行。

(一)促進計劃管理體制的改革,擬制定《計劃管理條例》等法規。

(二)控制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擬制定《投資法》等法律、法規。

(三)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

1、促進農業發展,擬制定《種子法》、《農業承包合同條例》、《農業合作經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促進能源、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擬制定《節能法》、《郵政法》、《集資開發能源管理條例》以及鐵路、公路、航空、航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有計劃地促進行業振興,擬制定《電子工業振興條例》等法規。

(四)促進物資流通體制改革,擬制定《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物資管理條例》等法規。

(五)促進價格體制的改革,擬修訂《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待條件成熟,制定《物價法》。

(六)加強審計監督,擬制定《審計工作條例》、《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法規。

(七)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擬制定《保護消費者利益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禁止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規,擬修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

 
五、關於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關於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然資源和經濟資源,確保其合理開發、利用。

(一)促進國土開發和整治,擬制定《國土開發整治條例》等法規。

(二)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擬制定《水資源法》等法律、法規。

(三)加強對土地、森林、草原、漁業資源的管理,擬制定《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配套法規。

(四)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擬制定《礦產資源法》的配套法規。

(五)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擬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六)促進氣象事業的發展,擬制定《氣象管理條例》等法規。

(七)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管理,擬制定《海岸帶管理條例》等法規。

(八)加強對旅遊資源的管理,擬制定《旅遊管理條例》等法規。

 
六、關於勞動制度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勞動制度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制度的改革,鞏固改革的成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一)促進勞動力管理制度的改革,擬制定《關於改革固定工制度的若干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臨時工暫行規定》、《勞務市場管理暫行條例》、《勞動服務公司暫行條例》等法規。

(二)促進工資制度的改草,擬制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工資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

(三)完善勞動保護制度,擬制定《勞動保護法》、《企業職工休假條例》、《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完善勞動保險制度,擬制定《關於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暫行規定》、《職工傷亡保險暫行條例》等法規。

(五)為解決勞動爭議提供法律保障,擬制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規。

(六)在上述單行法規實施一個時期以後,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勞動法》。

 
七、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適應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搞好城鄉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鄉居民的生活環境和勞動環境。

(一)加強對城市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擬制定《城市規劃法》、《市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促進建築業的改革,擬制定《建築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推行住宅商品化,促進住宅的建設與管理,擬制定《住宅條例》及其配套法規。

(四)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擬制定《測繪法》及其配套法規。

(五)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擬修訂《環境保護法》,並抓緊制定有關的配套法規。

(六)加強抗震防災工作,擬制定《抗禦地震災害條例》及其配套法規。

 
八、關於涉外經濟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涉外經濟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保障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促進外貿體制改革,改善投資環境,搞好對外經濟援助,加快經濟特區的開發和建設。

(一)促進外貿體制改革,擬制定《對外貿易法》、《出口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改善投資環境,擬制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技術引進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加強對進出口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擬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

(四)促進經濟特區的開發和建設,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條例》、《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規定》等法規。

(五)加強對外債的管理,擬制定《外債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

(六)加強對外經濟援助的管理,擬制定《對外經濟援助條例》等法規。

(七)加強海關監督管理工作,擬制定《海關法》的配套法規。

 
九、關於科技、教育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科技、教育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把黨中央關於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法律化,保障「七五」期間科技、教育發展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

(一)科技方面

1、加強技術市場的管理,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擬制定《技術合同法》、《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完善專利制度,保護髮明權,擬修訂《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職務發明條例》。

3、促進技術開發,擬制定《新技術風險投資條例》、《科學技術基金條例》等法規。

4、加強科技組織和科研機構的管理,擬制定《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條例》、《科學技術研究所條例》等法規。

(二)教育方面

l、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擬制定《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2、促進基礎教育的發展,擬制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法規。

3、加強對高等教育的管理,擬制定《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4、促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發展,擬制定《職業技術教育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條例》等法規。

 
十、關於文化、衛生、計劃生育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文化、衛生、計劃生育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文化、衛生、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

(一)文化事業方面

1、促進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發展,擬制定《廣播電視條例》、《電影條例》等法規。

2、促進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擬制定《出版法》、《版權法》等法律、法規。

3、促進文物、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事業的發展,擬制定《檔案法》以及《文物保護法》的配套法規。

4、完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的經營管理制度,擬制定《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管理辦法》。

(二)衛生方面

1、加強疾病的預防工作,擬制定《傳染病防治辦法》、《地方病防治條例》等法規。

2、加強醫療機構和衛生隊伍的管理,擬制定《醫院管理辦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

3、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擬制定《中醫法》。

4、建立健全藥品、食品的國家監督保證體系,擬制定《藥品管理法》和《食品衛生法》的配套法規。

(三)計劃生育方面

推動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擬制定《計劃生育條例》。

 
十一、關於公安、司法行政、民政、
國防、外交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公安、司法行政等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促進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體制改革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公安方面

1、加強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隊伍的建設,擬制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

2、加強治安行政管理,擬制定《戶籍法》、《邊境管理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配套法規。

3、加強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擬制定《保密法》等法律、法規。

4、加強刑事偵查工作,擬制定《預審條例》、《看守所條例》等法規。

(二)司法行政方面

1、加強勞動改造工作,擬制定《勞動改造法》、《少年罪犯教育改造辦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

2、加強勞動教養工作,擬制定《勞動教養法》等法律、法規。

3、加強律師、公證、人民調解等方面的工作,擬制定《律師法》、《公證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民政方面

1、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擬制定《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

2、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擬制定《社會救濟辦法》、《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等法律、法規。

3、加強社團管理,擬制定《社團登記條例》。

(四)國防方面

保障國防建設的順利進行,擬制定《軍事設施

保護法》以及《兵役法》的配套法規。

 (五)外交方面

促進國際交往活動的開展,擬制定《締結條約程序法》、《簽證條例》等法律、法規。

 

十二、行政機構管理方面的立法
 

「七五」期間行政機構管理方面立法的主要任務是:促進行政體制改革,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並使制定行政法規的工作規範化、科學化,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一)促進行政體制改革,擬制定《國家工作人員法》、《行政編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明確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擬制定《國家機械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規。

(三)加強行政立法管理工作,擬制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等法規。

(四)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擬制定《行政法規監督檢查辦法》等法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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