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38號 1994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三日
國務院法制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保留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法制局是負責國務院法制工作的直屬機構,是國務院領導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審查修改或者組織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等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國務院立法計劃,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議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
(三)組織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四)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六)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參與或者組織檢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
(八)對行政複議、應訴工作進行指導。
(九)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
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工作。
(十)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法規匯編,審定行政法規外文譯本。
(十一)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以及與外國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交流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法制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可以使用研究室印章)
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新聞、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立法計劃編制、政府法制綜合研究、對內對外工作與學術交流、法制宣傳和各司之間業務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幹部培訓、外事和部分後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人事法規司
負責政法、外事、軍事、民族、宗教、勞動、人事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外交、國防、民族、公安、安全、監察、民政、司法、人事、勞動、宗教、僑務、港澳台事務等部門。
(三)教科文衛法規司
負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教育、科技、文化、廣播影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新聞出版、專利、醫藥、語言文字、文物等部門。
(四)財政金融法規司
負責財政、金融、稅收、外貿、保險、票據、證券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計劃、財政、外經貿、銀行、審計、保險、統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外匯管理、證券管理等部門。
(五)工交商事法規司
負責工業、交通、經貿、工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經貿、體改、內貿、電力、煤炭、機械、電子、冶金、化工、鐵道、交通、郵電、工商、海關、旅遊、民航、特區、輕工、紡織、技術監督、煙草專賣、商檢等部門。
(六)農林城建法規司
負責農林、城建、資源、環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業務,對口聯繫地礦、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保、土地、氣象、建材、海洋、地震、測繪等部門。
(七)政府法制監督司
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從法律角度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矛盾和爭議;對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參與或者組織綜合性執法檢查,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法
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意見。
(八)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務院法制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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