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2號
199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體育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家體育總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正部級)。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協助地方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職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2.將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職能交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將指導全國性體育競賽工作職能交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指導和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工作的職能。

2.取消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出版工作的職能。

3.取消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企業、機關、部隊和農村體育工作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體育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制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並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序。

(八)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體育總局設9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協助總局領導搞好各司工作的綜合協調;擬定總局工作部署、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信息綜合、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群眾體育司

研究擬定群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監督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

(三)競技體育司

研究擬定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制定全國性體育競賽制度;統籌協調重大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主辦全國運動會和城市運動會。

(四)體育經濟司

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總局機關的財務工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研究擬定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草案;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序;研究提出體育行業標準。

(五)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體育工作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方案;組織指導體育理論研究和體育發展戰略研究。

(六)人事司

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承辦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的資格審查和領導人員的推薦事項;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

(七)對外聯絡司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體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活動計劃;管理體育系統的涉外工作;承擔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攻關,負責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鑑定、推廣;在教育部的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教育規劃,管理總局直屬院校;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九)宣傳司

研究提出體育工作以及重要體育對外宣傳報道的指導思想,發布重大體育新聞;組織協調重大國內外體育活動的採訪報道。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體育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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