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5號
1994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委員會和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四日          

國家教育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教委)。國家教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基本精神,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

一、職能轉變

加強教育法制研究和建設的職能。加快教育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系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

進一步改進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以制訂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種相關的標準等為主要職能。加強統籌規劃、宏觀調控、協調指導、評估監督,同時改進教育撥款方式,建立新的撥款機制。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的體制改革,繼續完善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體制。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實行統籌和管理。將制定教學計劃、年度招生規模、確定教師職務限額等職能下放給地方政府。

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政府宏觀管理、高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體制。對目前仍須由國家教委直接管理的高校,將專業調整、招生、基建設計審定、工資分配、用人制度、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和調整、校內機構設置、副校長級(不含副校長級)以下幹部任免等工作,下放給學校,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使學校逐步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的支持機構,強化教育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委屬事業單位的作用,將教育管理決策的前期研究、教材審查、有關教育考試等一些業務性、技術性、輔助性的工作轉移到相關的事業單位。

把委屬企業推向市場,將經營自主權落實到企業,促進其發展。

二、主要職責

國家教委是國務院主管全國教育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全國教育發展戰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重要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研究教育理論等。

(二)研究制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擬定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教育規劃、計劃的實施。

(三)綜合管理全國的基礎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有關教育的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

(四)參與國家經濟體制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並根據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理順教育內部和同外部的關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科技體制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制及運行機制。

(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教育經費「兩個增長」的原則,監測各地貫徹「兩個增長」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委制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統籌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

(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美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

(八)歸口管理全國的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規劃、指導大學後繼續教育工作、成人自學考試工作、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九)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專業學校以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指導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改革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製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計劃。

(十)組織高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並協調實施,規劃、指導並推動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研究、發展高新技術及科研成果轉化工作,規劃並指導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負責出國留學人員、來華留學人員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負責實施教育對外智力開發援助計劃。

(十二)規劃並管理國家教育管理情報、統計資料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委屬高校和委屬企事業單位,指導有關的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十四)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教委設置1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各類文件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黨組會、辦公會及委級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信訪、保密、保衛以及委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負責教育發展、改革的總體規劃和計劃,起草綜合性的教育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協調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建設的實施工作,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等綜合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

(三)人事司

負責教育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學校內部人事、勞動管理體制與分配製度的改革,主管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考核、任免委屬高校、直屬企事業單位和代管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管理委機關和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人事工作。

(四)計劃建設司

制訂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統籌協調並制定普通高校招生計劃;負責普通和成人高校、民辦高校的設置、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工作,負責高等學歷教育布局、結構的調整;編制委屬高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基建投資計劃,管理教育基建補助專款;負責全國教育基本統計工作。

(五)財務司

制訂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投資和教育經費管理體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法規、條例,負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統計和有關教育經費「兩個增長」執行情況的監測,編制委屬單位教育事業經費和出國、來華留學人員經費的預決算,協調管理教育專項經費,統籌管理國撥外匯、贈援款和外資貸款,監督管理委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條件裝備司

編制教育技術裝備規劃及有關規範標準,負責教學科研物資保障、教材及圖書資料出版、發行供應的協調工作,制訂委屬單位所需統配物資計劃並負責辦理其中的進出口審批手續,規劃並指導教育電視台(站)建設工作,指導高校校辦產業、後勤管理以及中小學勤工儉學工作。

(七)基礎教育司(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指導、推動9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指導基礎教育結構及教學改革,參與研究基礎教育體制的綜合改革;制訂基礎教育評估標準和有關教學、教材建設的基本文件,規劃、組織中小學統編教材的審定工作;參與中小學師資和校長隊伍的建設與培訓工作,指導中小學生德育工作和中小學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教育督導團組織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八)高等教育司(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工作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制訂高等教育工作及各學科發展規劃,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參與研究高等教育體制綜合改革和普通高校的設置、撤銷與調整工作,擬定高等教育評估標準、專業目錄、教學及教材建設的基本文件,指導高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培養工作,參與研究高校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指導高校師資培訓工作,協助委屬高校工作領導小組做好委屬高校的綜合協調工作。

(九)職業技術教育司

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擬定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參與研究職業技術教育體制綜合改革並指導實施,研究制定職業技術教育的評估標準和指導性教學文件,規劃、協調並指導職業技術教育教材的建設工作,參與研究職業技術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工作,指導職業技術教育師資培訓工作,指導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和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成人教育司

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的成人教育工作,擬定成人教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及指導性教學文件,歸口管理並規劃、指導大學後繼續教育、專業證書考試、社會力量辦學的評估驗收考試和學歷認定考試等工作,指導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指導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及教育系統的廣播、電視、函授等遠距離教育教學工作。

(十一)民族教育司

綜合管理並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和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材建設和少數民族師資培訓工作,負責組織並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工作。

(十二)師範教育司

指導、推動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參與研究中小學師資隊伍建設工作,統籌規劃和指導中小學師資培訓工作,擬定中小學師資學歷達標的規劃、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

(十三)社會科學司

統籌規劃與協調教育系統的哲學、社會科學、教育科學研究和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工作,組織、協調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

(十四)科學技術司

統籌規劃並指導高校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擬定高校自然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高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研究項目和高新技術研究任務並指導實施,主管高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學科建設以及委屬高校的科技工作,指導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發展工作。

(十五)思想政治工作司

指導高校學生和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制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學校局勢的政策規定及對策,規劃、指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高校學生司

歸口管理全國普通高校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學位生的招生與學籍管理和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組織研究並指導實施有關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的改革。

(十七)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歸口管理學校體育、衛生健康教育和藝術教育工作,擬定有關「體、衛、藝」教育教學與學生體育競賽的指導性文件,規劃並指導有關的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工作,指導學校國防教育和大、中學生軍訓工作。

(十八)外事司

負責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國出國留學、國外來華留學、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工作,規劃並協調指導教育對外宣傳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代表國家教委開展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國家教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教委機關行政編制為74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督學1名;司級領導職數61名(含副總督學2名,專職委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內保留設置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有關研究生培養教育工作並協調與指導實施。

五、國家教委與人事部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方面的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製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以國家教委為主組織實施。人事部有人才調控指導的職責。國家教委和人事部在這方面的具體分工是:國家教委要向人事部提供高校畢業生人才資源信息;人事部根據總的人才需求,提出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指令性分配計劃和指導性分配原則以及相應的政策措施;畢業生分配後的檢查調整,由人事部負責。兩部委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的規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為國家教育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

一、職能轉變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進一步強化語言文字的社會宏觀管理職能,加強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弱化具體事務管理,將擬定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範、標準的前期調查研究工作和普通話師資、語言文字工作幹部培訓的具體工作,以及某些技術性、服務性工作,轉由所屬事業單位或組織其他有關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語言文字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法規和各項規範、標準以及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做好現代漢語規範化工作,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擴大其應用範圍,大力推廣普通話,組織指導培訓普通話師資和地方語言文字工作人員。

(三)負責語言文字信息處理中語言文字標準的審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處理中語言文字標準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編制語言文字研究和應用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和指導語言文字應用研究和文字改革理論的研究。

(五)負責組織協調海峽兩岸名詞術語統一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自然科學名詞的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

(六)指導和推動地方語言文字工作。

(七)負責國務院及國家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設3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制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文電處理、人事、財務、保衛、房管、基建、外事、信訪、檔案管理等工作;調查語言文字應用的現狀,組織研究制訂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推廣普通話和文字應用管理有關法規的制訂工作,推動、指導地方語言文字立法工作,編制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負責語言文字的宣傳報道工作。

(二)普通話推廣司

推動現代漢語規範化工作,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詞語規範、術語統一、異讀詞審音等工作,組織協調海峽兩岸名詞術語統一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推廣普通話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普通話的有關規範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學校系統的推廣《漢語拼音方案》工作,組織交流推廣普通話工作的經驗,推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組織指導普通話師資和地方語言文字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文字應用管理司

負責組織實施文字應用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現行漢字的研究、整理工作和文字改革理論研究工作,制訂各項用字標準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推動並擴大《漢語拼音方案》在各方面的應用,組織指導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和應用,對信息處理中語言文字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建立現代漢語語料庫,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指導、推動地方文字規範化工作。

(四)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司長9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仍按現行辦法設兼職委員。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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