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2號
1998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負責國家文物和博物館方面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審批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交給地方人民政府。

(二)轉變的職能。

取消指導、監督文物經營單位購銷活動和經營方式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文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三)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或審批全國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

(四)指導大型博物館的建設及博物館間的協作、交流。

(五)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審批文物出口鑑定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各項經費使用情況。

(八)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和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3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勞動司)

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局機關事務和機關財務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法規草案;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中長期發展計劃;開展文物、博物館理論研究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財務工作;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計劃並監督實施;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護司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擬定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審核或審批全國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指導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考古成果的評審鑑定;承辦審批文物建築維修、設計資格和考古發掘領隊資格工作;研究擬定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文物鑑定工作;指導搶救、回收社會上特別珍貴的文物;承辦審批特許文物的出境工作;協調與國際文物保護機構的關係;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

(三)博物館司

研究提出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國家級博物館建設方案,指導大型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登記、調撥與交換的審批等工作;指導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聯繫中國博物館學會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業務和學術交流;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檢查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信息網絡的建設並指導運行。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國家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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