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1號
1998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林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林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國家林業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是主管林業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將原由水利部承擔的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給國家林業局承擔。

(二)下放的職能。

將林地調查、定級、估價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三)取消的職能。

1.對木材生產、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林業產業的管理。

2.組織提報統配木材的分配資源,參與和協調統配木材的分配、調撥工作。

3.管理非統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經銷。

4.規劃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

5.協調森工企業(集團)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之間關係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

6.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7.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能源發展、農村綜合開發和扶貧等組織指導工作。

8.指導全國林業教育改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並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林業局設10個職能司(局、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保密工作;承辦機關財務、房管、基建工作;承辦國家林業局新聞發布工作。

(二)植樹造林司

組織起草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規、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國有林場(苗圃)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司

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承辦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和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工作;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有關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起草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和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意見;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特大森林案件;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工作;聯繫林業檢察院、法院。承擔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的工作。

(六)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綜合性方針、政策,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

研究提出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

(八)科學技術司

組織擬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承辦重大林業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指導林業適用技術的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組織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評審、申報和管理;指導、協調林業技術市場建設和管理;承擔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國際合作司

承辦林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林業系統的涉外工作;參與有關國際條約談判,協調有關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辦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林業事務。

(十)人事教育司

擬定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0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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