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7號 1994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
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根據機構改革的原則和要求,結合國家民委的實際情況,確定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強化宏觀管理職能,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關於民族問題的法規,加強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社會管理和發展經濟與文化教育事業的政策,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
減少委機關對所屬單位具體事務的直接管理,給所屬單位更多的自主權。
二、主要職責
國家民委是國務院管理民族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法規,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指導、監督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
(三)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
(四)參與制訂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六)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協調對全國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
(七)參與研究制訂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管理所屬民族院校和文化事業單位。
(八)管理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和編輯出版工作。
(九)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十)研究世界民族情況,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辦理涉及聯合國反對種族歧視等國際條約的有關事務;管理有關的涉外事務,辦理居住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遊、定居和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一)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民委設9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行政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團組。
(二)經濟司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經濟體制改革及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參與制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民族貿易、民族用品生產計劃,負責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參與指導民族地區的科技工作,參與組織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參與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三)政法司
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民族法制建設工作,監督、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舉辦慶祝活動的有關組織工作,參與辦理涉及聯合國反對種族歧視等國際條約的有關事務。
(四)文化宣傳司
參與研究制訂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藝術、體育和新聞、出版事業的政策、法規,促進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的發展,開展我國少數民族的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管理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五)教育司
研究和參與制訂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管理委屬民族院校,促進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
(六)政策研究室
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協調對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聯繫有關的民族研究學術團體,參與世界民族問題的研討和交流,參與國家民委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七)外事司
管理國家民委及有關的涉外事務,歸口管理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對外聯絡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了解我國少數民族同胞在國外的情況。
(八)計劃財務司
管理委屬單位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和物資,歸口管理委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九)人事司
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教育工作,管理委機關的人事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免和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十)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民委機關行政編制為2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國務委員兼任,可增配副主任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0名(含專職委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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