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70號 1998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主管國家民族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民委設8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組織委內重要文件起草;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財務、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團組;為直屬單位提供有關服務。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擬定國家民族事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民族法律體系;指導與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制定並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組織調研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參加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有關情況報告;組織研究散雜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問題並提出有關特殊政策措施,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聯繫民族研究學術團體。
(三)經濟發展司
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中國民族統計年鑑》;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國家扶貧管理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負責委機關的定點扶貧工作。
(四)文化宣傳司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發展政策和規劃,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管理全國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民族語文翻譯、出版、廣播、影視等工作;開展我國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文化藝術團體和新聞出版、古籍整理單位並提供有關服務。
(五)教育司
在國家教育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與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提出民族教育發展的特殊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民族院校。
(六)國際司
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學術和人才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監督審核、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係等有關重大涉外事宜;指導協調委屬單位的對外聯絡,承擔「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民間形式的對外交流活動;了解掌握我國少數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關情況;負責委機關的涉外事務。
(七)規劃財務司
擬定並監督檢查委屬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國有資產、專用物資、基建投資的管理辦法;擬定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管理委屬單位的有關財務工作。
(八)人事司
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三、人員編制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7名(含專職委員2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鑑於民委工作的特殊性,專職委員也可配副部級)。
充實加強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問題研究中心,其機構、編制另行核批。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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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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