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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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5〕12號
2005年3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5〕4號),單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

(二)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主要職責

(一)研究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擬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和目標。

(二)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三)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四)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礦長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

(六)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七)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應急救援工作。

(九)承辦國務院、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3個職能機構:

(一)綜合司(技術裝備司)。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承擔機關行政事務相關工作;研究和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生產規程和標準,擬定規章和命令;按分工負責有關人事、財務、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協調全國煤礦安全技術裝備保障工作;組織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司。

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礦長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指導和監督煤礦安全評估工作;負責為煤礦服務的其他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事故調查司。

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辦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監督執法行為;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負責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8名(含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總工程師),正副司長職數10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專員6名(司局級)。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綜合性業務和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考核和組織培訓等事務,依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二)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可單獨向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必要時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名義行文或聯合行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班子成員任免提出建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任免。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財務、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綜合平衡後統一上報,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達並實施管理。

(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衛生部負責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

(四)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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