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糧食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6號
199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糧食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糧食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家糧食儲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糧食儲備局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管理的負責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將擬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對社會糧油流通的宏觀調控、糧油行業統計的職能,交給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將社會糧油流通管理、指導和協調地方糧油倉儲建設及監督、指導地方糧食儲備和農村糧食儲備工作、組織和協調國家糧食定購任務的落實、管理糧食財務、保障軍隊糧油供給、指導和幫助災區庫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省間糧油調撥運輸管理的職能,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

(三)將研究制訂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制訂糧油檢測制度和辦法的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增加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職能,包括對中央儲備糧管理公司和中央直屬糧油儲備庫(站)的管理、對中央直屬糧油儲備庫(站)建設的管理、對中央儲備糧利息和費用補貼的管理及撥付、監督檢查。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糧食儲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審核和定點;制定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管理和運行體系的發展戰略,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的建議,中央直屬糧油儲備庫(站)建設的計劃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規模、品種,統籌安排中央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和銷售;根據國家糧食進出口計劃,組織落實中央儲備糧進出口和調運;核定中央儲備糧的收儲合同;協調中央儲備糧管理的內外關係。

(四)負責中央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的管理及撥付;編報中央儲備糧的年度財務計劃和會計決算,匯總財務會計報表;負責中央儲備糧管理的審計和監督,定期審核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組織有關中央儲備糧的先進技術的推廣;制定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

(六)管理中央儲備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和勞動工資;組織本系統的教育和培訓。

(七)承擔國務院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糧食儲備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的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會務、保衛、保密、信訪、提案工作;研究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局機關及本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

(二)調運司

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管理和運行體系的發展戰略和收購、銷售計劃的建議;根據國家計劃統籌安排中央儲備糧的收購、調運和銷售;制定中央儲備糧運輸的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根據國家糧食進出口計劃,組織落實中央儲備糧進出口和調撥運輸;協調解決中央儲備糧存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與地方糧食部門的關係。

(三)倉儲司

制定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核定中央儲備糧的收儲合同;定期全面核查庫存,檢查質量和安全情況;研究提出中央直屬糧油儲備庫(站)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審核和定點;制定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制度、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有關中央儲備糧的先進技術的推廣。

(四)財務司

研究擬定有關中央儲備糧的財務、會計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中央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的管理和撥付;編報中央儲備糧的年度財務計劃和會計決算,匯總財務會計報表;負責中央儲備糧管理的審計和監督,定期審核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人事司

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組織中央儲備糧管理系統的教育和培訓;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糧食儲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8名(包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以及調運司和倉儲司各增加的1名副司長職數)。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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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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