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紡織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紡織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6號 199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紡織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紡織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家紡織工業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撤銷中國紡織總會,設置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紡織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紡織行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家紡織工業局必須貫徹政企分開、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在職能配置方面進行以下調整:
(一)政企分開,不直接管理企業。不承擔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核、審批職能;不下達生產或分配計劃;不承擔審批公司等職能。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市場主體,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權力下放,增強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功能。將行業市場的建設與管理、資質審查、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成果鑑定、人才培訓等職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三)權責一致,相近職能交由同一部門承擔。有關產業政策、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引導、技術進步、安全生產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直屬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統籌安排;質量監督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紡織工業局主要負責擬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動紡織行業結構調整,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改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紡織工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紡織行業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提出發展紡織行業的方針、政策;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紡織行業法規,組織制訂行業管理規章、技術規範及標準;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三)掌握、分析紡織行業生產動態,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推進產品結構調整,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四)監督實施國有紡織企業改革解困突破口工作,指導國有紡織企業壓錠、減員、調整、增效,實施再就業工程。
(五)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推進直屬事業單位逐步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六)組織政府間紡織行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國家紡織工業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辦理機關文秘、檔案、保密及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政府間紡織行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規劃發展司
研究擬定紡織行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發展紡織行業法規,組織制訂行業管理規章、技術規範及標準;推進紡織行業的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三)行業管理司
掌握、分析紡織行業生產動態,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推進產品結構調整,開拓國內外市場。
(四)企業改革司
監督實施國有紡織企業壓錠、減員、調整、增效,實施整體扭虧計劃;指導紡織行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推進直屬事業單位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紡織工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3名,正副司長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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