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4號
1998年6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國務院管理標準化、計量、質量工作並行使執法監督職能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西藥、中藥的質量監督管理,交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交給人民法院或社會中介組織。

(二)劃入的職能。

1.由原國家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的審批職能。

2.原由衛生部承擔的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職能。

3.原由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能。

4.由原化學工業部承擔的化學危險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

5.由原電力工業部、郵電部等承擔的用於貿易結算的電能表、電話計費器等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6.農藥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和農藥質量的監督職能。

(三)下放的職能。

1.組織重要標準的實施職能。

2.對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的監督職能。

3.省以下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職能。

(四)交由社會中介組織或事業單位承擔的事項。

1.國家標準的技術性審查及諮詢、服務。

2.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中的技術性評價。

3.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技術性工作。

4.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及進出口的具體檢查、鑑定。

5.中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通報和諮詢的具體業務。

(五)交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項。

1.工業企業內部的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

2.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發布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法規備案。

(二)管理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

(三)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研究擬定提高我國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四)統一管理國家標準的計劃、審批、編號、發布。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協調和指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管理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

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六)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研究制定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審批、指導認可機構和認證人員註冊機構。協調與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安全認證。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七)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組織制定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的國際合作事務。代表國家參加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簽訂與執行國際合作協議,審批與實施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管理中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通報和諮詢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設10個職能司(局、室):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司)

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訪、保密,全國性會議的組織,信息收集和反映,制定機關工作制度,研究提出質量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起草綜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基建、房產、人防等日常事務工作。

管理局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的國際合作事務。組織參加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的活動。組織實施雙邊和多邊合作協議。制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外事活動計劃。負責對出國人員的管理和外事接待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學技術司

編制和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和科技發展的規劃、計劃。管理局財務、基建、技術改造、信息和統計工作。研究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本系統技術開發、成果推廣、科研項目、信息服務、發明、專利、科技成果評審和獎勵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司

研究制訂質量技術監督法規建設規劃,草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受理行政複議。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法規備案。承擔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和組織宣傳報道和報刊出版工作。編制和實施教育、培訓規劃。

(四)人事勞動司

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及國家公務員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屬、掛靠單位領導幹部及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對質量技術監督隊伍建設進行政策指導,管理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制訂和指導實施勞動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表彰獎勵工作。

(五)質量司

組織實施國家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對全國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組織實施國家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總結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六)監督司

組織查處生產、流通領域中產品質量、標準違法行為和流通領域中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地方監督與專業質量監督。管理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承擔全國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日常協調工作。

(七)標準化司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組織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定、修訂工作。協調和指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並管理其備案。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檢查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有關ISO、IEC等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具體業務工作。

(八)計量司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管理和監督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制訂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全國量值傳遞,依法監督管理全國計量器具。規範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規範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具體業務工作。

(九)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司

建立和完善認證與認可制度,承擔認可機構、認證人員註冊機構的組建工作,對認證認可工作實施監督。制訂強制管理的安全認證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制訂認證諮詢機構的備案管理制度和內審員培訓註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校準實驗室和檢測實驗室評審和認可工作。依法組織對質量檢驗機構的審查認可和計量認證。規範和監督質量檢驗中介機構。協調認證機構、認可機構、註冊機構的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訂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處理。管理有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操作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掛靠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行政編制1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3名(含總工程師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冒牌產品等違法行為,需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在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中,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應密切配合。同一問題,不得重複檢查、重複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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