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礦產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礦產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8號
1994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礦產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地質礦產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地質礦產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地質礦產部(以下簡稱地礦部),將原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併入地礦部,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地礦部承擔。地礦部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行政企、政事職責分開,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地礦行政管理體制。

一、職能轉變

進一步強化地礦部的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責,健全與完善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改革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的領導體制;將直屬地質勘查企事業單位組建成經濟實體,不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實行政企、政事職責分開,弱化對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和企業的直接管理,變部門管理為行業管理,健全強化執法監督措施和手段。

二、主要職責

地礦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礦法規體系,指導並監督檢查地方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國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採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建立並推行礦產資源的有償開採制度。

(三)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重大採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四)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

(五)在國家計委指導下,統一部署、協調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重要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協調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重大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全國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管理國撥地質勘探費和各類地質勘查基金,對重要的骨幹性地質勘查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六)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制訂地質勘查工作的標準、規範、規程並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審批下達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地質市場,承擔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勘查、動態監測和儲量審批管理工作,對全國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國地質科技、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科技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進行地質教育質量評估,指導地質教育學科、專業建設。

(九)組織協調地礦工作的對外交流。參與涉及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問題的國際討論和談判,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履行對外協議;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礦部設11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辦理交辦事項,負責重要報告、有關文件的起草和部務會、部長辦公會、部業務會議的組織及決定事項的催辦,負責制定實施機關辦文辦事制度和管理機關文秘、信息、信訪、檔案、保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制訂全國地礦工作發展方針、戰略和產業政策、綜合性經濟技術政策,制訂地礦工作改革規劃、方案並指導改革試點工作,制訂地礦行政法規體系和立法規劃、計劃並協調有關立法工作,負責地礦行政複議工作,對有關改革和法制工作進行調查研究。

(三)財務司

組織制訂地質勘查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國撥地質勘探費、全國性地質勘查基金和其他各類資金並實行監督檢查,對重要骨幹性地質勘查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監督、管理部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歸口編制預、決算。

(四)人事司

組織制訂地質勘查行業人事、勞動、工資的具體政策、制度和標準,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管理機關和部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有關人事檔案。

(五)科學技術司

管理全國地質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制訂全國地質科技發展戰略、技術政策和改革方案、措施,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科技發展規劃和地質勘查行業科技計劃,組織協調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歸口管理全國重大地質科技成果登記、推廣及地質科技信息和地質勘查的行業技術監督工作。

(六)教育司

指導、協調、管理全國地質教育,發布行業教育信息,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地質教育質量評估,指導地質教育學科、專業建設和部屬院校的工作。

(七)國際合作司

組織協調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對外合作工作,進行地礦方面的國際交流;組織政府間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地礦工作合作商談和簽署協議,對執行情況進行協調和檢查;審定、發布地礦工作對外開放領域;歸口組織參加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和工作;匯總部直屬單位涉外活動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地質勘查計劃管理司

組織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有關專項計劃,制訂地質勘查工作宏觀布局指南,匯總地質科技教育和地質環境的規劃、計劃,負責地質勘查單位(含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礦產地質、基礎地質)、岩礦測試單位資質審查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管理,負責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成果登記管理(含礦產地發現權的保護)並調處勘查糾紛,培育和完善地質市場,組織制訂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規程,負責綜合統計工作,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九)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局(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制訂我國礦產資源政策並編制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論證和技術經濟評價,制定礦產勘探規範、規定,審批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全國礦產(含地下水)儲量報告審批計劃的編制、下達和儲量的審批、登記、統計、核算及礦產品產供銷的綜合統計,組織進行礦產儲量價值評估並建立實物帳戶和價值帳戶,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管理地質資料匯交,承擔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礦產開發管理局

負責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註銷管理工作,保護合法採礦權益;會同有關方面協調處理各類採礦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的活動;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依法對開辦礦山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覆核並簽署意見;負責管理全國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並提供服務。

(十一)地質環境管理司

組織制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區域、城市、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對全國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管理。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地礦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4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正副司局長38名(含總工程師1名、副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紀委專職書記1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的管理

原能源部撤銷後,有關礦產資源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應由地礦部承擔。考慮到地礦部目前仍有直屬的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隊伍,實行政企職責分開需要有二三年過渡時間,因此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暫時交由國家計委承擔,待地礦部將直屬勘查、開採隊伍改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並與其脫鈎後,再將暫由國家計委承擔的該項工作移交給地礦部。

(二)關於放射性礦產資源的管理

鑑於放射性礦產資源屬特定礦種,有關勘查和開採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地礦部委託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負責辦理,報地礦部備案。

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分別設置「地礦部放射性地質勘查管理辦公室」和「地礦部放射性礦山開採管理辦公室」,具體辦理資格審查和登記發證業務,由地礦部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辦公室的編制和經費由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負責,印章由該公司使用與保存。

(三)關於與建設部的分工

建設部在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徵求地礦部的意見。地礦部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域內礦產資源的覆壓情況、地下水資源和地質環境條件以及地質災害防治提出意見。

在實施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由建設部負責管理,接受地礦部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關於地下水資源的取水管理問題,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四)關於與水利部的分工

地礦部與水利部在地下水資源管理中,要按照1988年兩部分工的原則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確定的原則,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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