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外交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外交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號
1994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外交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外交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          

外交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外交部。外交部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在保留原有職能的基礎上,適當加強多邊外交、世界經濟調研、領事僑務和涉台港澳事務等方面的職能;按照明確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調整精簡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將機關後勤服務機構轉為事業單位,使部機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更加合理、統一、精幹,更好地適應我國外交事業發展的需要。

一、主要職責

外交部是國務院主管外交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國際形勢和各國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掌握重大動向,為中央制定外交戰略、方針、政策、策略提供情況和提出建議。

(二)代表國家和政府辦理外交事務。

(三)代表國務院或根據授權歸口管理有關的涉外事宜。

(四)進行世界經濟形勢調研,了解國際重大經濟信息和外國經濟體制、法規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五)從外交政策和國別關係的角度,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經援、軍援、軍貿、僑務、文教、科技、宣傳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與有關單位協調,向中央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多邊外交的方針政策,就聯合國事務以及人權、軍控、世界和地區經濟合作等重大問題向中央提出建議,辦理多邊外交事務。

(七)領導我駐外使領館和有關代表機構的工作。

(八)領導部直屬單位;代管對外友協和中國紅十字會、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地方外事辦公室進行業務領導。

(九)負責外交幹部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呈請任免外交部和駐外使領館及有關代表機構的主要外交、領事官員;受有關部門委託,管理駐外使領館和有關代表機構的編制。

(十)承辦黨中央和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外交部內設機構如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部內業務工作;綜合辦理文電運轉、信息處理、法規、信訪、圖書資料、保衛保密、地方外事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係中全局性和戰略性的問題,研究世界經濟形勢和經濟外交工作,向部領導提出建議;協調部內各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調研工作;完成部領導交辦的文件、講話稿、文章的起草或修改工作;研究建國以來的外交政策和實踐,撰寫《新中國外交史》,編寫《中國外交概覽》等。

(三)亞洲司

(四)西亞北非司

(五)非洲司

(六)歐亞司

(七)西歐司

(八)北美大洋洲司

(九)拉丁美洲司

上述7個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中央對主管地區、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主管地區、國家的情況,掌握其形勢及政策動向,向上級反映和提出建議;根據授權處理與有關國家的關係,辦理交涉;同其他部門就主管地區、國家往來的具體政策進行協調;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負責重要外交文件、文書和重要外事活動的非通用語言的口、筆譯工作。

(十)國際司

貫徹執行中央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的方針政策;研究多邊外交領域形勢、特點、發展趨勢;負責處理和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多邊政治、人權、裁軍、軍控、核能、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等領域的有關問題;負責辦理有關我國參加多邊領域首腦會議、聯合國大會和其他國際會議事宜。

(十一)條約法律司

研究和處理外交工作中的條約、法律方面的問題;辦理各種涉及條約、法律以及領土、邊界、地圖等涉外案件;負責辦理或參加有關條約、法律的國際會議和雙邊談判;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國內製定的涉外法律法規。

(十二)新聞司

負責發布有關國際形勢、對外關係的新聞和擬定表態口徑;主管外國常駐記者和臨時來華記者事務;負責安排和協調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接受外國記者採訪事宜;負責反映國際形勢的新動向和動態調研。

(十三)禮賓司

主管國家對外禮儀事項;負責研究和處理各國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的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問題;指導駐外使領館和地方外辦處理涉外工作中的禮賓問題;擬定和修改涉外活動中禮儀規定和注意事項。

(十四)領事司

貫徹執行領事僑務工作方針政策,承辦同外國發展領事關係的談判與簽約事宜;執行領事保護;頒發護照簽證並制定有關規章,辦理公證、認證;處理外國人來華重大涉外案件等問題;指導駐外使領館的領事僑務工作和地方外辦的領事工作。

(十五)香港澳門事務辦公室

在外交方面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港澳問題的方針政策;承辦有關港澳問題的外交談判等具體事宜;協助部領導指導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的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港澳問題的涉外事務。

(十六)台灣事務辦公室

在外交方面貫徹執行中央關於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政策;協調處理有關台灣問題的涉外案件。

(十七)翻譯室

負責重要外交文件、文書的英、法語筆譯與部安排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部領導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動的口、筆譯;承擔部組織的國際會議的同聲傳譯;培訓英、法文翻譯人員。

(十八)幹部司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公務員制度和外交隊伍的建設;主管國內外幹部的編制、錄用、審查、調配、培訓、考試、考核、任免、晉升、職稱、獎懲、工資、福利、離退休等工作。

(十九)行政司

負責後勤服務的規劃、協調與監督;負責部內和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調、配備和輪換;歸口管理部機關和部屬單位基建計劃和投資分配;管理部機關物資、設備、辦公用房和職工生活用房;管理國外房地產;承辦外國駐華使領館館舍建設的審核和談判;管理部內有關計劃生育、愛國衛生、綠化等事務。

(二十)財務司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和法規;經管和核算外交、行政、事業、教育經費和預算外資金,管理部屬國有資產;歸口管理、指導駐外使領館和部屬單位的財會業務;制定駐外使領館財務制度和配合財政部制定國家外事財務制度。

(二十一)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部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二)國外工作局

承擔駐外外交機構的領導班子作風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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