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22號
1998年8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主管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外貿貨運協調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2.將管理外國政府貸款的職能,分別交給財政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承擔。其中,外國政府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職能交給財政部承擔,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業務交給中國進出口銀行承擔。

3.將管理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職能,交給海關總署承擔。

4.將審批地方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職能,交給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5.將審批境外(未建交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除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項目的職能,分別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6.將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的年度審核職能,分別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7.按商品管理權限,將審批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許可證的職能,逐步交給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8.將協調進出口商品價格、市場、客戶(少數關係國計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職能,交給進出口商會承擔。

9.將海外承包工程投標的協調職能,交給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承擔。

10.將組織大型招商會、洽談會的職能,逐步交給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11.將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駐外機構的行政後勤、基建等事務,交給機關服務中心(對外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行政事務管理局)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談判委員會、全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對非洲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調小組的工作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及其進出口招標管理工作。

2.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制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政策、管理一般進出口指標和配額的職能。

3.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制定、調整並公布《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職能。此表的制定、調整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或委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布。

(三)轉變的職能。

1.部機關與直屬各企業要通過多種方式逐步脫鈎,由國務院派出稽察特派員進行稽察監督。

2.取消編制下達一般性商品進出口計劃,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年度計劃,外貿貨物運輸的年度、月度計劃和車皮計劃,直屬企業進出口財務計劃,直屬單位基建物資計劃等職能。

3.逐步實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登記備案制。

4.將在敏感國家與地區的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項目的審批制逐步改為登記備案制。

5.凡能實行招標的出口商品配額均實行招標。

6.取消管理全國外經貿各項外匯收支的職能。

7.逐步撤銷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派駐地方的特派員辦事處。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貫徹實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具體政策、改革方案;擬定外經貿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有關實施細則、管理規章;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的改革。

(二)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擬定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三)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擬定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

(四)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五)歸口管理我國的對外援助;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簽署有關協議;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援助計劃;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管理援外經費、專項優惠貸款、專項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負責全國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七)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八)擬定和執行多邊經貿政策;代表我國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負責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知識產權對外談判;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管理多、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管理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和有關國際組織對華經濟技術合作事務;指導我國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貿代表機構的業務。

(九)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管理規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

(十)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制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的核准業務;指導與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定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參與外經貿方面宏觀調控政策的研究並提出有關建議;負責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項目的選定和風險基金管理;監管直屬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及其信息發布,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負責外經貿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我駐外經商參處(室)和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設19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處理部機關日常政務,辦理領導交辦事項;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秘書事務、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聞發布和宣傳、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保衛、檔案、通信、文印、信訪等事務。

(二)人事教育勞動司

負責部機關國家公務員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部管幹部、勞動工資的管理;指導外經貿行業的勞動工資工作;負責駐外、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等機構的人員選派和管理;管理部屬高等院校,實施國際商務專業資格制度,負責有關專業培訓工作。

(三)外經貿政策和發展司

調查研究外經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外經貿發展的建議;擬定外經貿中長期規劃;擬定各項外經貿政策、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和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制定各類企業外經貿經營權的資格標準,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審定;擬定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核准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境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等,擬定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管理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常駐商業代表機構等的核准業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四)計劃財務司

編報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參與擬定關稅、外匯及有關稅收、信貸、價格、保險等政策;負責全國外經貿宏觀運行狀況的監測、分析;管理中央各項外經貿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外事經費、基建投資等;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負責境內外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和清產核資;指導和管理外經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外經貿統計工作及其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駐外機構的財務及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外經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亞洲司

(六)西亞非洲司

(七)歐洲司

(八)美大司

以上4個地區司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和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組織雙邊混合(聯合)委員會會議,同外國政府進行雙邊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雙邊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提出對主管國家(地區)的援助意見;管理赴境外舉辦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指導我駐主管國家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

(九)台港澳司

擬定和執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經貿政策、參與編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貿易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利用台資的政策和管理規章,協調台商投資項目;宏觀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編制對台貿易年度計劃,組織對台大宗商品的進出口;組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台灣受權的民間組織的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核准和管理大陸企業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和台商在大陸舉辦的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廣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經貿團組等其他經貿活動;管理台商在大陸設立常駐機構的核准工作。

(十)國際經貿關係司

組織多邊對外經貿談判(包括與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談判)、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等,擬定談判方案,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談判過程中的立場和意見;負責多邊國際經貿組織事務和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經貿事務;掌握國際經貿條約和協定的國內實施情況;提出調整我國外經貿體制和重大外經貿政策的建議;擬定和執行我國參與聯合國發展業務系統的多邊經貿和技術合作的政策,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管理多邊和雙邊對華無償援助及贈款,編制我國使用無償援助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執行方案,監督檢查受援項目的執行情況;指導我國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經貿業務,聯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經貿業務。

(十一)對外貿易管理司

編報全國進出口商品配額(包括各種貿易方式)年度計劃並下達組織實施,管理進出口許可證,擬定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加工貿易政策;負責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聯繫進出口商會。

(十二)機電產品進出口司

擬定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的政策、管理規章、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機電產品進出口情況,編發有關資料;管理和調整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編報和執行機電產品配額的年度進口方案;制定進口機電產品招標規則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關稅稅則、稅目和稅率的研究擬定;參加有關國際談判。

(十三)外國投資管理司

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的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擬定和執行外商投資的政策、管理規章,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編報下達和組織執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配額年度計劃;宏觀指導和管理全國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核准合同、章程的變更;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情況並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外資統計工作;聯繫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十四)對外援助司

擬定和執行對外援助的政策、規章和方案;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援助談判並簽署、執行有關協議;負責由政府間處理的援助事務;確定對外援助的具體內容,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負責對外援助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推進援外方式改革。

(十五)國外經濟合作司

擬定和執行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規章;指導海外市場開發、規範經營秩序;處理有關重大事件;負責國際經濟合作基金的使用;對赴敏感國家(地區)的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項目進行登記備案;負責有關的業務培訓;聯繫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和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十六)科技發展和技術進出口司

擬定和執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管理規章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政策;擬定高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和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技術目錄;管理技術和大型、成套設備及高技術產品的出口,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擬定和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頒發與防擴散出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組織多邊和雙邊工業技術合作;負責外經貿科技發展、技術進步和信息化、標準化等項事務。

(十七)外貿貨運司

管理國際貨運代理,擬定和執行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資格標準,負責有關的資格審定;負責供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鮮活冷凍商品「三趟快車」運輸的組織協調;參與政府間及國際多邊運輸協定的談判;指導外經貿倉儲行業管理;聯繫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貨主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八)條約法律司

擬定外經貿法律法規草案,起草有關文件和規章;負責國際經貿公約的擬定以及多邊和雙邊經貿條約、協定等談判文件的審核;參與重大經貿協議、合同、章程和重大爭議案的研究與協調;負責外經貿法規、規章之間及其與國際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負責多邊和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依法承辦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組織對外經貿法律交流和國內外有關法律培訓。

(十九)交際司

制定禮賓工作規章制度;管理部機關的外事禮賓和重大外事活動;負責部分國家領導人和部領導的外事活動和出訪活動的聯繫與安排,接待部邀請的外國副部長級以上代表團;指導外經貿系統的外事禮賓工作;負責辦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訪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部屬單位以及部屬國外企業和部屬單位派駐國外機構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機關行政編制為45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5名(含副部長級首席談判代表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7名(含部長助理3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管理外商投資的職能。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管理外商投資的職能,待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確定後,再作相應調整。

(二)關於利用外資政策的發布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研究擬定外商投資的有關政策,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發布。

(三)關於境外承包工程等審批與管理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審批和管理境外(未建交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除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項目,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四)關於進出口配額發放有關問題。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配額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進出口計劃發放,並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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