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和建設部管理的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和建設部管理的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3〕88號 1993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
和建設部管理的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和建設部管理的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建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保留建設部。建設部要充分發揮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作用,把工作重點放到制訂規劃、政策、法規和搞好監督服務上來,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一、職能轉變
建設部應加強的職能有:制訂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產業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推動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工程建設、城鄉建設和建設行業的法制工作和行政執法監督;培育和發展全國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規範市場行為,更多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研究制訂國家公務員住宅控制標準和解決社會低收入者住宅的有關政策。
應當取消、弱化和轉移的職能主要有:將屬於地方政府的職能下放給地方,包括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的審批,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具體業務,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定額,建築業的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係數、人工費單價的核定等。弱化計劃管理的職能,減少審批事務,落實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十四項經營自主權;按照國務院規定,取消評優活動和達標升級活動,確需保留的授權或委託有關協會辦理;現由部機關管理的職工培訓、教材編寫、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等,轉交學會、協會辦理。
二、主要職責
建設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建設事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組織制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的標準定額,並與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國家標準;組織制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計委等部門聯合審定發布。
(三)制訂工程建設設計、施工招標投標法規;指導與監督有關設計、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
(四)指導和管理全國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會同國家文物局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審查報批,參與制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防洪排澇工作。
(六)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參與指導住房制度改革。
(七)指導全國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八)制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與管理重大技術引進工作。
(九)制訂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受國家教委委託綜合管理全國院校建築、城建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校工作。
(十)綜合管理全國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
(十一)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房地產和勞務合作業務。
(十二)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標準及專業技術職稱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建設部設十四個職能司(廳)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組織政策調研,起草部的重要文稿;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計劃財務司
組織協調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編制工作;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計劃及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利用外資計劃和物資計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建築機械、城建機械、建築金屬結構、建築金屬製品和市政專用車輛發展規劃;組織制訂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歸口管理有關的行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歸口管理的行業產品許可證工作。
(三)體改法規司
研究制訂有關的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要點,會同有關司檢查實施;制訂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和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匯編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制訂行業科技的發展戰略、規劃、指南、技術政策和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研究開發項目的實施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論證;參與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及其有關出口的保密審查工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行業技術市場和企業技術進步;負責建設科技發展基金和科技經費的管理。
(五)建築業司
研究制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法規,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國建築業體制改革工作,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培育建築勞務和材料設備供應等生產要素市場;制訂建築安裝、建築裝修、建築製品等企業的資格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制訂建築業技術進步、質量管理、安全施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開拓國際建築市場,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六)勘察設計司
綜合管理全國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工作;研究制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規劃、有關政策法規及改革方案;制訂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工程公司的資格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標準設計的編制、推廣和應用;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
(七)建設監理司
研究制訂工程建設設計、施工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的法規制度;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工作;指導設計、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和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參與國家組織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驗收,監督檢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標準定額司
研究制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匯總編制標準定額的制訂、修訂計劃;組織制訂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的工程標準、經濟定額、產品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九)城市建設司
研究制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體改方案和法規;指導全國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交通(含地鐵)、園林、綠化、市容和環衛工作;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建監察和防洪排澇工作;研究制訂城建行業的技術標準和城建企業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管理全國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城市規劃司
研究制訂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檢查和監督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會同國家文物局主管單位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審查報批;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十一)房地產業司
負責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管理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城市房屋拆遷、房產登記發證和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城鎮住宅建設,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和社會低收入者住宅建設工作;參與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及住宅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村鎮建設司
研究制訂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編制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通用設計圖的推廣工作;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十三)外事司
制訂本部有關外事規章、制度;編制本部外事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辦理有關的行業國際科技交流、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貸款、贈款、國際組織的事務;負責審批出國團組和有關合作項目;辦理出國護照簽證;管理外事經費。
(十四)人事教育勞動司
負責部機關公務員、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部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管理直屬單位和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及評聘工作;綜合管理全國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負責部屬高校的管理和派遣留學生、聘請外國專家的管理;管理部機關、直屬單位和指導行業的勞動工資工作;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五百一十名。其中,部長一名,副部長四名。考慮到一名副部長兼任國家土地局局長,可多配一名副部長。正副司長五十名(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一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二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測繪局由建設部管理。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由建設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測繪局由原建設部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改為由建設部管理的國家局;並經批准,由正局級提高為副部級。
一、職能轉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規,國家測繪局增加的職能主要是:管理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指導全國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主管全國地圖編制出版工作;按規定負責對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的審批和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
根據改革的要求,國家測繪局要將測繪基建項目的招標等工作轉移到地方;行業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制訂國內外地名譯寫標準及監督管理工作,對國外測繪資料的收集與交流以及地形圖加印計劃的管理等工作,轉移到事業單位;對測繪儀器行業的協調管理,測繪技術市場信息交流工作及國內外測繪科技展覽與技術交流工作等,轉移到協會、學會。
二、主要職責
國家測繪局為建設部管理的國家局,是主管全國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測繪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組織協調全國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
(三)組織制訂測繪工作的行政、經濟法規,管理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和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組織制訂測繪技術標準,檢查監督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建立國家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四)審核並發布我國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全國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負責指導全國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五)協同外交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負責管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全國地圖編制出版工作。
(六)依法主管全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
(七)制訂測繪技術政策,組織重大測繪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全國測繪專業人才的培養。
(八)管理監督國家測繪事業費和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
(九)歸口管理國家級的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
(十)承辦國務院及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測繪局設四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政策調研和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新聞宣傳,起草局的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負責外事和體改法規工作。其中,外事和體改法規兩個處,因工作需要可使用「國家測繪局外事辦公室」和「國家測繪局體改法規辦公室」的印章。
(二)計劃財務司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制訂測繪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年度測繪事業費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物資計劃、技術改造計劃;組織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工作;組織制訂測繪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全國測繪需求信息的調查收集和測繪系統綜合統計工作。
(三)國土測繪科技司
組織建立國家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負責對全國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實施與監督;依法管理全國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審核我國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管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全國地圖編制出版工作;負責有關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對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的審批;制訂測繪技術政策,組織重大測繪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管理測繪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測繪行業協調服務,指導全國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四)人事教育勞動司
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指導全行業測繪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測繪系統學校教育和職工培訓,指導全國測繪專業人才的培養;負責測繪系統外國留學生、聘請外國專家和出國留學、進修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測繪系統的勞動工資工作。
(五)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家測繪局行政編制為一百名。其中,局長一名(副部級),副局長四名(正局級);正副司長十三名(含機關黨委專職書記一名)。
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和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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