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6號
1998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設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1.國家測繪局改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2.將組織制訂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職能,交給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

3.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

4.將燃氣用具的生產管理以及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5.將城市防洪職能,交給水利部。

6.將建築機械行業規劃和行業管理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劃入的職能。

1.擬定全國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三)轉變的職能。

1.部管各行業統計的具體工作,委託部信息中心承擔。

2.部管各行業科技成果評審、轉化推廣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部管各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交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建設部負責監督。

4.城市出租車管理職能與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飾的指導職能,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建設部與交通部、國家輕工業局均不再承擔此項管理職能。

5.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編制和修訂的具體工作,委託直屬研究機構和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6.取消負責歸口管理的行業產品許可證工作。

7.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交給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準、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建設部設12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負責部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財務司

組織編制部管各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方針政策、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部重要文稿;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匯編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擬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六)建築管理司

指導和規範全國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提出建築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七)勘察設計司

擬定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八)城鄉規劃司(村鎮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

作;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和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提出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建設部村鎮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規劃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提出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九)城市建設司

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

擬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計劃,管理外事經費,歸口管理與外國政府、民間和國際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指導部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評估標準和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等院校。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7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建設部應參與和配合此項工作,但不進行重複檢查,待特派員辦法出台後再相應調整職責分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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