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27號
2019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現就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根據教育領域公共服務的特點,遵循教育規律,體現中國特色,抓緊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系統完整、科學規範、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加快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強化頂層設計。明確中央在財政事權確認和劃分上的決定權,落實地方按規定履行教育領域財政事權的責任,充分調動地方因地制宜發展區域內教育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堅持科學規範,清晰劃分權責。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合理確定政府提供教育領域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方式,合理劃分各級各類教育領域相關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部分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根據受益範圍、影響程度等,按具體事項進一步細化,做到邊界清晰規範。

——堅持突出重點,守住保障底線。按照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的要求,以義務教育、學生資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為重點,適度加強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強化地方政府分級負責機制,落實國家基礎標準(含基準定額等,下同),加快推進教育領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堅持分類施策,平穩推進改革。在保持現行財政教育政策體系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加強與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協調,兼顧當前與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改革條件相對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明確改革方向,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適時調整完善。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按照上述總體要求和教育工作特點,將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為義務教育、學生資助、其他教育(含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三個方面。

(一)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總體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並按具體事項細化,其中:涉及學校日常運轉、校舍安全、學生學習生活等經常性事項,所需經費一般根據國家基礎標準,明確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負擔比例,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安排;涉及階段性任務和專項性工作的事項,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統籌支持。

1.公用經費保障。將國家制定分地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調整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準定額,並按規定提高寄宿制學校等公用經費水平,單獨核定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等公用經費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分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分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擔50%。

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等3個省(不含計劃單列市);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等4個省(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等2個直轄市。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將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調整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並制定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和人口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補助國家基礎標準,按照國家基礎標準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分檔確定非寄宿生具體生活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統一按5∶5比例分擔。人口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補助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

3.校舍安全保障。農村公辦學校校舍單位面積補助測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第二檔中央財政分擔比例由50%分別提高至80%、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由獎補支持調整為分別分擔50%、30%、10%。城市公辦學校相關標準由地方制定,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今後根據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進程,適時研究建立城鄉統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機制。

4.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將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標準由中央與地方分別制定,調整為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範圍為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試點範圍為其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具體實施步驟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並按照國家基礎標準統籌安排經費,中央財政給予生均定額獎補。試點範圍根據國家扶貧政策動態調整。

5.其他經常性事項。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經費均由中央財政承擔;免費提供地方課程教科書,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補助、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分別給予工資性補助和綜合獎補。

6.涉及階段性任務和專項性工作的事項。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現階段重點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通過相關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今後根據城鄉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形勢,適時調整支持內容、範圍和重點。教師培訓專項工作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中央財政通過相關轉移支付統籌給予支持。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計劃教師選派專項工作補助,由國家統一制定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第一檔由中央財政承擔,第二檔由中央與省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其他由省級財政承擔。

此外,對鞏固落實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政策,中央財政繼續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對地方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經費統籌給予支持,地方財政按規定統籌使用相關轉移支付和本級財力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二)學生資助。

學生資助是相對獨立完整的政策體系,覆蓋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將其總體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並按照具體事項細化,其中:用於激勵引導方面的事項所需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或按照隸屬關係等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用於困難資助方面的事項,所需經費一般根據國家基礎標準,明確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負擔比例。學生資助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學前教育幼兒資助。現階段由地方負責落實幼兒資助政策並承擔支出責任,確保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得到資助,中央財政給予獎補支持。適時研究探索建立國家幼兒資助制度,所需經費主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

2.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和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制定的免學雜費分省補助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由按省份確定分擔比例,調整為分別負擔50%、30%、10%。地方可以結合實際確定免學雜費具體補助標準,並按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國家助學金分檔資助標準。

3.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制定的免學費測算補助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由按省份確定分擔比例,調整為分別負擔50%、30%、10%。按照教育經費隨學生流動可攜帶的要求,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60%。地方可按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免學費具體補助標準和國家助學金分檔資助標準。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制度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4.高校國家助學金。國家制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和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中央與地方財政主要按照高校隸屬關係分別承擔支出責任。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所需經費不再區分生源地區,調整為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由按省份確定分擔比例,調整為分別負擔50%、30%、10%。

5.高校國家獎學金等資助。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大學生服兵役資助、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由國家制定相關資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補助、師範生公費教育資助、高校畢業生赴基層就業補償代償,由中央和地方分別制定中央和地方高校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照高校隸屬關係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6.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補助。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學貸款貼息,跨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地方高校生源地風險補償金補助,跨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份就讀學生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第二檔中央財政繼續負擔5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由按省份確定分擔比例,調整為分別負擔50%、30%、10%。地方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補助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其他教育。

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總體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所需財政補助經費主要按照隸屬關係等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地方統籌給予支持。

上述義務教育、學生資助等基本公共服務相關具體事項,國家統一制定和調整基礎標準;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的地區標準,應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和財力狀況新增的事項,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民辦教育以及高校、軍隊、農墾、林場林區、國有企業所屬學校等,其管理和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中央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並適當考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中央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中央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支出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協調配合,根據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切實落實支出責任,確保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二)完善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着力提高教育領域資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中央財政根據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要求,繼續通過相關資金渠道對教育事業給予支持。各地也要相應完善省對下教育轉移支付制度。

(三)明確地方權責,加強省級統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精神,結合實際合理劃分省以下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加強省級統籌均衡能力,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困難地區的省對下轉移支付力度。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教育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基層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

(四)修訂完善制度,促進規範運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適時按程序將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基本規範,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加快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五)協同推進改革,形成良性互動。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緊密結合、協同推進、良性互動、形成合力,並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等形勢,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適時進一步健全國家基礎標準,動態調整優化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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