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105號
2003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

發展

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

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3〕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宣部會同中組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文化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定(試行)》和《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

產業發展的規定

(試 行)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1.試點地區可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使用和管理辦法,採取貼息、補助等方式,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2.對政府鼓勵的新辦的報業、出版、發行、廣電、電影、放映、演藝等文化企業,給予免徵1至3年的企業所得稅照顧。

3.對試點報業、出版、發行、廣播、電視、電影等文化集團,符合規定的可給予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4.文化產品出口可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文化勞務出口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引進先進技術或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法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6.鼓勵興辦高新技術文化產業,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於高新技術文化產業。從事數字廣播影視、數據庫、電子出版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單位,凡符合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7.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8.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在政策許可範圍內,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不得收取政策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9.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媒體經營部分剝離轉制為企業,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國有發行集團、轉制為企業的科技類報刊和出版單位,在原國有投資主體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國內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公司在廣電系統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

10.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股份制、民營等形式,興辦影視製作、放映、演藝、娛樂、發行、會展、中介服務等文化企業,並享受同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

11.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

三、關於資產處置

12.在加強資產管理,搞好資產評估工作的基礎上,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清產核資政策,對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和不良資產,可依次沖減國有權益及國有資本金。

13.出版、發行單位對庫存出版物的呆滯損失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的辦法。年度商品盤虧數額,在規定範圍內的,允許自行轉帳。

四、關於工商管理

14.投資文化企業,設立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其註冊資本在三年內分期注入,首期不低於所需註冊資本的二分之一。

15.允許投資人以商標、品牌、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作價入股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40%。

五、關於價格

16.基礎性公共廣播電視服務的基本收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廣播電視有線網絡提供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演出票價由市場決定。

在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同時,有條件的企業儘快實行政企分開。

上述政策只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和試點地區,具體單位由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審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試 行)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地促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國有文化資產授權經營

1.中央試點文化企業集團、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等需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報經國務院批准授權。有關部門可組建派駐監事會。授權經營試點企業原有行政管理和黨的領導關係不變。

2.地方試點文化企業集團、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等可參照上述辦法辦理相關事宜,也可採取符合當地實際的其他管理辦法,方案須報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關於資產處置

3.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按規定做好資產清查、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工作,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轉制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4.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結合資產評估,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淨資產中扣除;轉制後對庫存出版物的呆滯損失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的辦法。年度商品盤虧數額,在規定範圍內的,允許自行轉帳。

三、關於收入分配

5.轉制後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職工工資分配應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已實現股權多元化的,應在董事會設立專門機構,設計合理的員工薪酬制度。

6.要把經營者與職工的收入分配分開,不允許經營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已實現股權多元化的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的選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場機制,並由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企業的,應參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經營者年薪制等有關規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按規定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7.對現有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配;對經營者在交通、通訊等方面的職務消費,應結合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其個人收入。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轉制企業所屬集團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集團撥付。

8.有關部門根據文化企業勞動力市場價位,對轉制後的企業的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調控。

四、關於社會保障

9.轉制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轉制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試點地區有關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做好銜接工作;轉制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從轉制之月起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0.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0〕2號文和勞社部發〔2002〕5號文相關政策執行。

11.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0〕2號文的相關規定執行。

12.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13.轉制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水平銜接問題。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14.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15.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同原事業編制內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按照企業分流富餘職工的辦法妥善安置。

六、關於財政稅收

16.過去所享受的財稅政策在轉制後繼續執行。

17.原事業編制內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18.為保證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財務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19.對轉制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原所享受的與所得稅有關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政策相應取消。

20.文化產品出口可按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文化勞務出口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徵企業所得稅;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法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關於法人登記

21.轉制後的企業名稱,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名稱。

22.轉制後需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

在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同時,有條件的企業儘快實行政企分開。

上述政策只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和試點地區,具體單位由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審定。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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