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14號
1998年8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海關總署(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海關總署是國務院主管海關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撤銷國家口岸辦公室,將其口岸規劃、審理等職能交給海關總署承擔。

2.撤銷全國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其職能交給海關總署承擔,由海關總署統一負責打擊走私工作。

3.將原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的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協調管理職能,交給海關總署承擔。

4.將原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的有關立法調查研究工作、稅法起草工作和稅法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解釋工作,交給海關總署承擔。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原國家口岸辦公室有關指導地方口岸管理的職能。

2.將海關車船、服裝、計算機、檢查設備等裝備的購置及建造和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機關事務管理職能,交給總署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海關總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關稅征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的徵收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三)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郵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研究擬定加工貿易、保稅區、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及其他保稅業務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擬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擬定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五)編制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發布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信息。

(六)統一負責打擊走私工作,組織查處走私案件,組織實施海關緝私,負責對走私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

(七)制定海關稽查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海關稽查。

(八)研究擬定口岸對外開放的整體規劃及口岸規範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審理口岸開放。

(九)垂直管理全國海關,管理全國海關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及署管幹部任免。

(十)研究擬定海關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關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國海關經費、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

(十一)開展海關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海關總署設10個職能司(局、廳):

(一)辦公廳(口岸規劃辦公室)

協助署領導研究擬定海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政策研究;負責綜合情況、審定文稿、溝通信息、組織會議、新聞宣傳、辦公自動化、督查督辦和文書檔案管理;研究提出各類對外開放口岸的整體規劃及口岸規範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口岸通關中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海關法律、法規及實施辦法;研究擬定各類進出口管制政策的海關監管規章和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指導、審理行政複議,指導行政應訴工作;受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三)關稅征管司

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徵收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審定;組織實施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研究提出對特定地區、特殊貿易方式以及特殊商品的關稅征管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研究提出加工貿易、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保稅區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通關管理司

研究提出海關通關作業及進出口貨物通關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通關數據,監督通關作業運行;組織實施信息化管理;研究提出海關風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監管司

研究提出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進出境貨物及其相關港口、場站、倉庫等場所的查驗規範和監控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和人員的海關註冊、登記及備案管理;研究提出進出境行郵物品、國家禁止或管制物品的監管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綜合統計司

編制管理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開展進出口貿易統計分析,發布進出口貿易統計數據;編制管理海關業務統計,開展海關業務統計分析;組織協調和研究提出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

(七)調查局(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打擊走私工作方針、政策及海關稽查、查緝走私違法行為的規章制度;統一負責打擊走私工作,組織查處走私案件,組織管理打擊走私違法行為的情報工作;審理提出走私、違規大要案的處理意見,組織大要案、跨關區案件的調查及毒品查緝;組織聯合緝私行動,開展國際反走私合作;組織實施專項稽查和常規稽查。

(八)國際合作司

負責海關系統的外事工作,開展與外國(地區)海關、國際海關組織及有關國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管理國際海關多(雙)邊合作的有關事宜。

(九)人事教育司

研究提出海關人事教育的規章制度;管理海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資福利,按規定權限管理海關幹部;管理海關幹部在職教育培訓、海關直屬院校和總署機關人事工作;負責對外開放口岸審理工作。

(十)財務科技司

管理海關行政經費;管理海關稅費的收繳入庫;組織管理海關財務會計、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研究提出海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海關科技進步獎勵工作;管理海關科技裝備、儀器和制服等。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負責總署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海關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人員編制

海關總署機關行政編制為251名。其中:署長1名,副署長4名,正副司(局)長3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國務院決定建立走私犯罪偵查局,設在海關總署,受海關總署與公安部雙重領導、以海關總署領導為主。有關該機構的職責劃分、管理體制等按《國務院關於緝私警察隊伍設置方案的批覆》(國函〔1998〕53號)執行。其機構的具體設置和人員編制等問題由中編辦商海關總署及有關部門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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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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