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6〕64號
2016年8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6〕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完善地方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七條 在健全安全生產體制機製法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條 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省級政府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自評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安委會審定、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安委會向各省級政府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級政府予以表彰。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中央組織部、中央綜治辦、中央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政府,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國務院安委會書面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三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國務院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各省級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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