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鰻魚生產、控制鰻苗出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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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鰻魚生產、控制鰻苗出口的通知
國辦發〔1986〕34號
1986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鰻魚生產、

控制鰻苗出口的通知

國辦發〔1986〕34號

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山東省(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鰻魚是優質名貴魚類,國內外有一定市場,僅日本每年需七、八萬噸。鰻魚的經濟價值較高,每噸活成鰻出口售價四、五千美元。日本、我國台灣省鰻魚養殖業發展很快,近幾年年產量在三萬噸以上,所需鰻苗大部分從我國大陸沿海地區購進。從一九七二年開始,我國鰻魚養殖業逐步發展。到一九八五年,養殖面積達一千七百多畝,生產成鰻三千五百多噸。一般畝產一噸多,高的七、八噸。當前,沿海各地發展鰻魚養殖的積極性愈來愈高。

  控制鰻苗出口,是發展鰻魚養殖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如把我國年產三、四十噸鰻魚苗用於養殖,成鰻年產量可達三萬噸左右,出口創匯近二億美元。當前,由於國際市場鰻苗緊缺,日本、我國台灣省和港澳地區爭購,國內管理不嚴,鰻苗生產、收購和出口都出現了一些問題。多頭搶購,哄抬苗價,爭相出口甚至走私出口,致使苗價暴漲,國內生產單位買不起,造成一部分鰻池無苗放養。這種狀況如不改變,不僅國內鰻魚養殖業難以發展,鰻苗資源也遭嚴重破壞。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為加速發展我國成鰻養殖、控制鰻苗出口,現通知如下:

  一、  嚴格控制鰻苗捕撈和出口

  生產鰻苗的省(市)每年的捕苗量,要根據養殖需要和保護資源的原則提出計劃,報農牧漁業部批准。鰻苗應首先滿足國內成鰻養殖的需要,剩餘部分再供應出口。產苗、用苗省市之間,要按互助互利的原則調劑餘缺,由農牧漁業部協調。隨着我國鰻魚養殖業的發展,鰻苗出口數量逐年遞減。每年出口鰻苗的數量和鰻種,由農牧漁業部和經貿部商定,共同下達指導性計劃。

  為防止哄抬苗價,高價搶購,保護成鰻養殖業的發展,鰻苗收購價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共同商定,一年一定。

  二、  鰻苗的生產、收購、出口一律實行許可證制度

  生產鰻苗的省(市)都要實行憑證捕撈、憑證收購、憑證出口。按批准的數量,定時定點捕撈、收購和出口,不得逾期、超量。捕撈鰻苗要向水產(漁政)主管部門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收費標準由省(市)財政、水產部門確定。生產、收購許可證由省(市)水產(漁政)主管部門頒發,出口許可證由經貿部或其授權的單位簽發,海關憑證放行。沒有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鰻苗的,一律以走私論處,予以打擊;無證收購的予以沒收。

  三、  對鰻苗出口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鰻苗、鰻種和成鰻只准由國家批准的有出口權的單位經營,無出口權單位生產的鰻種、成鰻,可交經貿部門代理出口。出口所得外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執行。各經營單位要統一對外,聯合成交,分頭簽約。經濟特區經營出口鰻苗、鰻種,也必須按國家下達的計劃執行。在首先滿足養殖需要的前提下,出口當地自產鰻苗也按國家規定的稅率計征關稅。為貫徹中央的對台政策,對台灣出口鰻苗,可以適當照顧,但也必須憑證限量。對台貿易要納入貿易渠道、客戶、價格、數量服從經貿部或其授權單位的協調。嚴禁以對台貿易為名,行走私、「水貨」之實。

  四、  在稅收上實行鼓勵成鰻養殖、出口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發展成鰻養殖和出口,對出口鰻種、成鰻的,在「七五」期間免徵關稅。進口養鰻飼料,可在報稅務機關批准後,按現行稅率減半徵收產品稅。出口鰻魚苗,一律按60%的稅率計征關稅。

  五、  加強科學研究,提高飼養技術

  要大力推廣和改進鰻魚的飼養技術,提高養鰻配合飼料的質量,降低養殖成本,增加單位面積產量,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要組織科研力量,摸清沿海鰻苗資源和變動規律。鰻魚人工繁殖技術,現在世界各國都還沒有成功。有關部門要象攻克對蝦人工育苗技術一樣,安排資金,組織生產、科研、教育部門的科技人員聯合攻關,爭取儘快突破。

  六、  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管理

  有關省(市)政府要加強對鰻魚產購銷工作的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產銷管理辦法。在鰻苗生產季節,各地要組織水產(漁政)、經貿、海關、公安、物價、稅務、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專門班子,統一指揮鰻苗的生產、收購和出口。要明確職責,分級負責。對違反國家規定的,除嚴肅處理當事者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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