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辦函〔2003〕81號 2003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
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國辦函〔2003〕81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開展保稅區港區聯動試點工作的請示》(署加發〔2003〕299號)等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在外高橋港區內劃出1.03平方公里土地進行封閉圍網,作為外高橋保稅區的物流園區(以下簡稱:物流園區);四至範圍是:東連外高橋集裝箱三期碼頭,西至外環線油管路岔道,南接外環線綠化帶,北靠三海碼頭。物流園區的面積計入已批准的外高橋保稅區總面積內,不占用新的土地。 二、物流園區要充分發揮保稅區政策優勢和港口區位優勢,專門發展倉儲和物流產業,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三、物流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面,比照實行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物流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徵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物流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建設隔離監管設施。請你署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好物流園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試點工作,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促進保稅區健康有序發展,為吸引外資、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擴大外貿出口作出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