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獲獎證書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獲獎證書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6〕36號 2006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中國藏學研究
珠 峰 獎」 獲 獎 證 書 上 使 用 國 徽 圖 案 的 復 函
國辦函〔2006〕36號
中央統戰部:
你部《關於申請在「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獲獎證書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函》(統函〔2006〕(七)25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獲獎證書上使用國徽圖案。請你部監督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和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正確使用,切實維護國徽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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