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哈爾濱市城區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哈爾濱市城區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復函
國辦函〔1996〕27號
1996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哈爾濱市城區

塑建李兆麟等四位革命烈士雕像的復函

國辦函〔1996〕27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在哈爾濱市城區塑建李兆麟等4位革命烈士雕像的請示》(黑政發〔1996〕20號)收悉。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為了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同意在哈爾濱市城區塑建李兆麟、楊靖宇、趙尚志、金劍嘯四位革命烈士雕像。

     二、請按照文化部、建設部《關於頒發〈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文藝發〔1993〕40號)的有關規定,搞好雕像的設計、規劃、建設和管理。該項目所需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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