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宣傳畫上使用國旗、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宣傳畫上使用國旗、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5〕76號
2005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在國家版圖意識教育

宣傳畫上使用國旗、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5〕76號

國土資源部:

  你部《關於在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宣傳畫上使用國徽、國旗圖案的請示》(國土資發〔2005〕14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在國家版圖意識教育宣傳畫上使用國旗和國徽圖案。宣傳畫張貼場所、範圍等事項,請嚴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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