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辦函〔2005〕18號 2005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山東省
承辦
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復函
國辦函〔2005〕18號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關於由山東省承辦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請示》(體競字〔2005〕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山東省承辦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
二、請你局和山東省人民政府本着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勤儉效能的精神,共同組織好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
三、舉辦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經費主要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自籌,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場館設施建設所需資金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自行負擔。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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