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22〕89號
2022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2年/第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行業協會商會
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22〕8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

你們關於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聯合工作組同時撤銷。


附件: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決策部署,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經國務院同意,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和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加強對深化行業協會商會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規範發展等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持續營造有利於行業協會商會積極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協調解決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未盡事宜,鞏固脫鈎改革成果;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指導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落實相關任務;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1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書面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

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林草局、供銷合作總社等行業管理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聯席會議相關工作。

三、工作規則

(一)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或專題協調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並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二)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落實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相關任務情況報告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跟蹤匯總有關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問題,適時向成員單位通報,重大問題按程序請示報告。

(三)調研製度。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成員單位開展聯合調研,督促指導相關工作。各成員單位可組織專題調研,調研情況及時抄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積極主動承擔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各項任務,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共同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連維良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長

成 員:齊家濱  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

    鄒曉東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副書記

    謝 鋒  外交部副部長

    徐曉蘭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夏先德  財政部副部長

    廖西元  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

    譚作鈞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

    甘 霖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