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擴大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擴大保稅區與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辦函〔2004〕58號 2004年8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擴大保稅區 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國辦函〔2004〕58號
海關總署: 你署《关于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4〕25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上述试点区域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青岛园区1平方公里、宁波园区0.95平方公里、大连园区1.5平方公里、张家港园区1.53平方公里、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深圳盐田港园区0.96平方公里、天津园区1.5平方公里。园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 二、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试点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好园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保税区与港区联动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