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掛國徽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掛國徽的函
國辦函〔2007〕56號
2007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首都機場

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掛國徽的函

國辦函〔2007〕56號

民航總局:

  你局《關於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掛國徽的請示》(民航總局〔2007〕

37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有關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首都機場新建專機及公務機樓懸掛國徽,國徽直徑為80厘米,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規定使用國徽,切實維護國徽尊嚴。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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