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日期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日期的復函 國辦函〔1996〕65號 1996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和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日期的復函
國辦函〔1996〕65號
中國人民銀行:
你行《關於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日期問題的請示》(銀髮〔1996〕290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適用該法規定的日期為1997年7月1日,其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適當延期,但最遲不得超過1997年12月31日。各商業銀行要儘快制定過渡方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1997年7月1日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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