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版權局、國家出版局與有關部委聯合行文等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版權局、國家出版局與有關部委聯合行文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5〕85號 1985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國家版權局、國家出版局
與有關部委聯合行文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5〕8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八月,國務院批准成立國家版權局,文化部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正式使用帶國徽的印章。兩局根據各自的主要任務和職責及對內對外工作的需要,一般可以單獨行文,也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要加強與兩局的聯繫,有關會議要請它們參加,並把有關文件、電報和資料直接發給它們,以利於它們更好地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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