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際客、貨、郵空運中節約國家外匯支出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際客、貨、郵空運中節約國家外匯支出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辦發〔1990〕23號
1990年5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際客、貨、郵空運中

節約國家外匯支出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辦發〔199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節約外匯支出,發展我國民航事業,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國家民航的利益。為此,除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國際客、貨、郵空運中節約國家外匯支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81〕118號)文件外,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凡由我國有關單位(包括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貿易外匯、貿易外匯、留成外匯及現匯支付旅費的出國人員(包括由中國銀行支付外匯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國民航航班的國際航線上旅行(包括出國、回國及國外的兩地之間),均應乘坐中國民航班機。

二、凡用公費空運的貨物,由中國民航承運。空運郵件在時限相同的情況下,先交中國民航承運。

三、各單位在對外商談進口貿易和工程項目(包括由外國付款的)時,應優先指定中國民航承擔進出中國的客貨運輸。

四、為了加強中國民航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民航應切實加強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根據運輸條件的不同情況,適當給予相應的優待。如遇緊急任務無法乘坐中國民航班機時,可由中國民航出具票證,安排外國航空公司承運。客票及貨運單不得作為國際旅運費的報銷憑證,財務部門應憑民航及民航指定的代理人出具的報銷憑證予以報銷。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費用。

本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五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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