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出口產品退稅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出口產品退稅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通知
國辦發〔1991〕7號
1991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出口產品退稅

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通知

國辦發〔19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出口產品退稅政策,切實加強出口產品退稅管理,體現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對出口產品退稅實行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的辦法。除中央各部門所屬各類外貿企業出口產品的退稅繼續全部由中央負擔外,地方各類外貿企業出口產品的退稅,一律由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考慮到目前地方財政的實際情況,為有利於各地平衡今年的財政收支,對一九九一年地方各類外貿企業出口產品的退稅,暫由中央財政負擔90%,地方財政負擔10%;從一九九二年起,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為了保證各類外貿企業及時得到足額的出口退稅款,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做法基本不變,對地方財政應負擔的出口退稅金額,採取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階段結算的辦法。有關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另行下達。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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