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的復函
國辦函〔1996〕58號
1996年8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免稅店經營國

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的復函

國辦函〔1996〕5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你們《關於免稅店經營國內名特優新產品實行退稅政策的請示》(財稅字〔1996〕4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為積極鼓勵和支持免稅店經營國產品,促進我國商品出口,提高我國商品的知名度,原則同意對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供應對象為辦完手續的出境人員。

  二、試行退稅的國產品包括捲菸、酒、工藝品、絲綢、服裝、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

  三、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以含稅價(不包括捲菸)向生產廠家購貨,再調撥給各免稅店,存入經海關批准的免稅店專用保稅倉庫。免稅店售出貨物後憑下列單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一)中國免稅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單證;(二)加蓋中國免稅品公司報關專用章的國產品進入保稅庫的報關單;(三)海關對國產品的核銷證明。

  對國產捲菸,列入國家出口捲菸免稅計劃內,由中國免稅品公司免稅向捲菸廠收購,存入經海關批准的中國免稅品公司專用保稅倉庫,再調撥給各免稅店,存入免稅店專用保稅倉庫。免稅店銷售後,按現行出口捲菸免稅管理辦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核銷。

  四、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按《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發〔1995〕29號)執行。

  五、請你們制定對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的具體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9月1日起實行。鑑於這是一項新政策,請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注意了解情況,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待取得經驗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再全面實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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