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權限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權限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8號 1991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
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權限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1〕18號
國家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權的請示》收悉。經與國務院法制局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的原則,環境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應當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二、請你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經過研究和論證,對你局發布的《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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