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進出口商品統一採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進出口商品統一採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64號 1996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進出口商品統一採用
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64號
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關於統一採用HS編碼管理進出口貨物監管證件的請示》(署信籌〔1996〕45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監管,規範商品分類標準,維護貿易秩序,加快通關速度,同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技術協調一致的國家標準。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編號、發布。
二、該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與標準應用維護工作,委託海關總署負責。
三、該國家標準未發布實施之前,由海關總署向各有關部門提供海關HS編碼商品目錄。對需海關在進出口環節進行監管的商品,由有關部門重新核對或確定編碼,並由海關總署和有關部門逐項予以明確。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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