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通知 國辦發〔1997〕34號 1997年10月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1997年7月3日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統一法制,防止動物防疫執法中的矛盾,經報國務院領導同意,1985年2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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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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