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辦發〔1990〕33號文件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國辦發〔1990〕33號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92〕53號
1992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

國辦發〔1990〕33號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9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鑑於原蘇聯已經解體,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我赴蘇聯經貿團組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0〕33號)自即日起廢止,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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