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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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5〕21號
2005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中各種形式的商業欺詐時有發生,在某些地區和領域還出現蔓延勢頭。違法犯罪分子通過虛構事實、發布虛假信息和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醫,誤導、欺騙企業、消費者和患者,騙取錢財,直接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為了嚴厲打擊商業欺詐,國務院決定,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商業欺詐流毒甚廣,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困難群體的權益,容易引發不穩定因素,群眾反映強烈,如任其發展,將成為社會公害,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這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通過專項行動,實行打防並舉,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懲治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對商業欺詐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遏制商業欺詐泛濫的勢頭。

結合專項行動,完善打擊商業欺詐的法律法規和執法體系,實現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倡導誠信興商、守法經營的社會風尚,提高企業、消費者和患者自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二、突出重點,落實責任

要針對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危害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集中整治。重點是整治虛假違法廣告、打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

(一)整治虛假違法廣告。

規範廣告市場秩序,嚴禁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嚴禁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和篡改審批內容發布保健食品、藥品廣告;在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服務廣告中,嚴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會公眾人物的形象,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作證明;嚴禁在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和在藥品、化妝品、美容服務廣告中誇大功能,以及在醫療服務廣告中宣傳保證治癒;嚴禁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廣告和不實信息。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度。

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由工商總局牽頭。工商總局要負責組織專項檢查以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對發布未經審批廣告的媒體,依法停止其廣告發布業務;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媒體,依法停止其廣告發布業務,直至取消廣告發布資格;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廣告監管公告制度,建立廣告活動主體市場退出機制。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要加強對報刊出版單位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發布廣告行為的管理,建立領導責任追究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依法做好對保健食品、藥品廣告的審查;對篡改審批內容或者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要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並在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要做好對化妝品標籤、標識宣傳內容的監管,配合工商總局整治醫療機構非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信息產業部要配合工商總局對發布虛假廣告的互聯網信息和電信服務提供者依法進行處理。

(二)打擊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城鄉結合部大量存在,嚴重擾亂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予以嚴厲打擊。重點是:打擊無證行醫;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打擊非法性病診療活動;查處利用B超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行為。

打擊非法行醫由衛生部牽頭。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打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無行醫資格人員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打擊非法性病診療活動。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負責查處利用B超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行為,查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以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衛生部、科技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醫學科研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的監管,查處其非法行醫行為。

(三)打擊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

重點是:打擊企業不規範促銷、虛構或者誇大特許經營品牌效應、騙取加盟費的行為;打擊服務業違規經營行為;打擊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中的各類欺詐行為。

打擊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由商務部牽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要加強對商業和服務業促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虛假促銷、以次充好等行為。商務部、工商總局要督促美容美髮業經營者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店內產品質量的監管,適時發布質量監測結果,對不合格的產品要堅決清除出市場,並查清生產源頭和進貨渠道。商務部、工商總局要開展特許經營摸底調查,確定重點監控地區和企業,查處特許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規範,沒有風險提示,或故意誇大投資回報的行為,加強對特許經營展會活動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會騙取加盟費。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要對外貿經營活動實行聯合監管,建立監管記錄,加強信息溝通和覆核。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勞動保障部、建設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外匯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外經濟合作活動的監管,查處發布虛假信息,欺騙勞務人員、施工單位和投資者的行為和無資質、超範圍經營行為;強化對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查處建築企業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詐行為和違反外匯、海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一)完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要研究分析各類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斂財等欺詐行為的特點和規律,摸清慣用手法、騙術類型和高發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規範性文件,制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為打擊商業欺詐行為提供依據。

(二)加強綜合監管。

加強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強化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形成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聯合監管。對有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企業、個人和醫療機構,要列入「黑名單」。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跟蹤欺詐行為的變化動向,做到及早發現、準確定性、依法查處。

(三)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推動各地區、各行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誠信自律活動,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對企業的約束,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誠信意識。加強企業和醫療機構信用建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揚誠實守信的良好行風。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引導企業形成誠信守法經營的商業倫理和信用文化。倡導「誠信興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撻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組織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

(四)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

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繫,方便群眾舉報,對群眾的投訴舉報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強輿論監督,揭露騙術騙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業欺詐難以為害;加強宣傳教育,調動和發揮群眾的參與意識,普及防騙常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人民群眾放心,欺詐者寸步難行。

四、加強領導,穩步推進

(一)強化地方政府責任。

商業欺詐不僅侵害群眾利益,而且破壞社會穩定,惡化投資環境,影響經濟發展。地方人民政府要從維護穩定、規範秩序、促進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商業欺詐的重要意義,下大力氣切除這個「毒瘤」。要精心組織,務求實效。

(二)加強部門配合。

商務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要切實負起牽頭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參與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通知的規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

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及時掌握案件線索,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介入,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要加強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捲款潛逃。要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

監察機關要對各地區和各部門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拒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違法違規審批、問題嚴重的地區和部門,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分步驟實施。

專項行動從2005年4月開始,分三個階段實施,為期一年。

動員部署階段(2005年4月—2005年5月),建立工作機制,印發行動方案,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全面部署。

組織實施階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按照行動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步驟組織實施。

總結檢查階段(2006年6月),組織督查組,檢查專項行動各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驗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將專項行動的情況報送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後報國務院;辦公室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協調和督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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