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7〕12號 2007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編輯(一)現行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
二、清理原則
編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分別負責清理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規章清理中發現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並按照以下原則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做出決定:
(一)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編輯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行政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國務院,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於2007年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送國務院法制辦(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將清理工作總結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匯總後報國務院。
附件:規章清理情況表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規章清理情況表
編輯(一)規章清理統計表
單位名稱 | 現行規章件數 | 保留件數 | 已廢止、失效件數 | 擬廢止、失效件數 | 已修改件數 | 擬修改件數 |
(二)已廢止和擬廢止規章目錄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廢止理由 |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廢止日期 | 擬廢止理由 |
(三)已宣布失效和擬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宣布失效日期 | 失效理由 |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宣布失效日期 | 失效理由 |
(四)已修改和擬修改規章目錄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重新公布的規章名稱、日期 | 修改理由 |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修改日期 | 修改理由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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